第三章 客貨運輸
第十三條 鼓勵發展農村客運,推進城鄉客運一體化??瓦\班車實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模式、車輛使用城市公共汽車車型的,參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超市、商場、房地產企業、航空公司、醫院等經營單位使用車輛定點、定線免費接送服務對象的,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按照營運方式納入班車客運管理或者包車客運管理。
學校、幼兒園專門用于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的客車應當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不得從事經營性運輸。
第十五條 客運班線經營者變更班次、起始地或者目的地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客運包車除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應急運輸任務外,起始地或者目的地應當在車籍所在地。單程包車回程載客的,應當向回程客源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新增或者更新客運車輛,從事高速公路客運、省際和市際包車的,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一級,類型等級應當達到高級;從事縣際和縣內包車的,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類型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
第十七條 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資質的快遞企業可以按照規定使用客車從事快遞運輸,并使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道路貨物運輸證件。
第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評價,配備專人負責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和安全管理,并按照規定填報監控數據及運輸車輛、從業人員等相關信息。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及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核定的類別、項別運輸危險貨物。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設有固定的停車場所,不得在人員密集場所、居民小區(新村)或者其他可能威脅公共安全的場所停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運輸輔助業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編制客貨運輸站(場)規劃。客貨運輸站(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客貨運輸站(場)規劃。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公路,應當統一規劃、同步設計農村客運站(亭)等設施。
市、縣級市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城區范圍設置適當數量的客車??奎c。
第二十條 一、二級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在站前廣場、售票廳、候車廳等場所安裝、使用視頻監控設備,并接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建立的監控系統。
需要進站經營的客運車輛,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配發的進站證件,服從客運站的統一調度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貨運交易市場經營的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具有合法的不少于一萬平方米的封閉、硬化停車場和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庫房。
從事倉儲理貨經營的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具有合法的不少于二千平方米的庫房或者五千平方米的場地。但進入貨運交易市場經營的,其經營場所面積可以按照市場設施條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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