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發 文 號:蘇建管質[2009]5號
發布單位:江蘇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發布日期:2009-01-20
實施日期:2009-01-20
第二十六條市縣建設(筑)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特種作業人員提交的延期復核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于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情形之一的,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自收到延期復核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延期決定,并說明理由;
(二)對于提交資料齊全且無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情形的,省建筑主管部門自收到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延期復核相關手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準予延期復核手續,在證書上注明延期復核合格,并加蓋延期復核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資格證書遺失、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在相關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在一個月內持聲明作廢材料向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補證手續。
第二十八條省建筑主管部門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前按本規定第二十六條作出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延期復核合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縣建設(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區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從業活動,查處違章行為并記錄在檔。
第三十條省建筑主管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資格證書:
(一)持證人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辦理延期手續的;
(二)工作人員違法核發資格證書的;
(三)持證人員因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承擔刑事責任的;
(四)規定應當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省建筑主管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資格證書:
(一)按規定不予延期的;
(二)持證人逾期未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的;
(三)持證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本人提出要求的;
(五)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各地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或者電子信箱,受理有關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以及延期復核的舉報。
對受理的舉報,有關機關和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妥善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各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建筑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