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承擔下列質量責任:
(一)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要求;
(二)建立產品出廠記錄制度。出廠的產品應當具有產品檢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有關技術文件;整機出廠應當隨機配備必要的工具、附件、備件;產品停產后五年內應當保證提供修理配件;
(三)在產品銷售地區設立維修網點,及時處理農業機械故障;
(四)妥善處理用戶投訴,并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農業機械銷售者應當承擔下列質量責任:
(一)對其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履行規定的“三包”義務;
(二)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查驗產品合格證明。對依法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依法必須進行認證的農業機械,應當驗明相應的證明文件或者標志;
(三)建立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業機械的名稱、規格、生產批號、供貨者名稱、聯系方式和銷售流向等內容;
(四)妥善處理產品質量問題的咨詢、查詢和投訴。
農業機械產品售出時,銷售者應當開箱檢驗,向購買者當面交驗、試機,介紹產品使用方法和維護保養知識,說明安全注意事項,依法開具銷售發票,提供“三包”憑證、產品合格證和產品使用說明書。
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農業機械使用者有權要求銷售者先予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依法向生產者追償。
第十四條 銷售農業機械產品,銷售者應當與銷售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的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簽訂承諾書。承諾書應當載明所銷售的農業機械的名稱、型號、質量指標、配件供應、售后服務和投訴處理等內容。
第十五條 農業機械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農業機械存在設計、制造等缺陷,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銷售者和消費者,并召回已經銷售的農業機械。
農業機械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農業機械存在設計、制造等缺陷,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生產者和消費者,并協助生產者召回已經銷售的農業機械。
農業機械因設計、制造等缺陷,造成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 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維修質量安全技術規范和維修質量保證期的規定,確保維修質量。
維修工作結束后,應當向送修者當面交驗維修后的農業機械和維修記錄,并明示維修質量保證期。在維修質量保證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應當免費重新維修。
江蘇省重點化工企業全流程自動化控制…
蘇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科學研究實驗安全風險評估操作指南(…
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2024年修訂】
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修訂】
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江蘇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
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江蘇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