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監理
第二十一條 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稱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負責農業機械的登記、安全檢查和技術檢驗、報廢回收及其駕駛、操作人的考試等管理工作。市轄區未設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的,由設區的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負責管理。
第二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核發牌證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應當進行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檢驗,并到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申領牌證后,方可使用。
前款所列農業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牌證:
(一)無產品合格證的;
(二)無來歷證明的;
(三)不符合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
(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報廢的。
購買使用涉及人身安全、環境保護的乘坐式插秧機、柴油機、機動脫粒機、農用掛車、飼料粉碎機,應當到縣(市、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或者基層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駕駛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經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駕駛證后,方可駕駛相應的農業機械。
第二十四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對取得牌證的農業機械依法進行定期安全技術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應當暫停使用,經維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農業機械駕駛人的駕駛證進行定期審驗。
第二十五條 收取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費、牌證工本費、駕駛許可考試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財政、價格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 農業機械的駕駛、操作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對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識的教育,糾正違法違章行為。
第二十七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農業機械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停止使用,排除隱患,并予以記錄。
第二十八條 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及其駕駛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農業機械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處理;在田間、場院等道路外停放或者作業過程中發生的農業機械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處理。
在處理農業機械事故時,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農業機械等證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第三十條 鼓勵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報廢農業機械的所有人到縣(市、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辦理報廢手續后,可以憑報廢憑證在購買列入推廣目錄的農業機械時優先享受財政補貼政策。
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 從事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二級以上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資格;
(二)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專門的拆解和停放報廢農業機械的場地,面積不低于一千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五)沒有出售、維修已報廢農業機械或者出售已報廢發動機、車架、變速箱、前橋、后橋,拼裝農業機械、收銷贓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六)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從事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設區的市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準予許可的,應當作出準予從事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經營活動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禁止出售、維修已報廢農業機械,禁止出售已報廢發動機、車架、變速箱、前后橋,禁止利用已報廢發動機、車架、變速箱、前后橋等配件拼裝農業機械。
第三十三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統一標志,持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接受群眾監督。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事故勘察車輛應當統一標志、標識。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農業機械相關保險納入農業政策性保險范圍。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所有人或者駕駛、操作人依照法律、法規自愿成立農業機械安全互助組織,完善救助機制,降低經營風險。
對國家規定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農業機械,開辦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不得拒保或者變相拒保。
第五章 社會化服務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經營企業、科技服務單位和農民興辦農業機械服務組織,建立服務網點;鼓勵、支持農業機械所有人實行聯合經營或者合作經營,為農民提供各項農業機械作業服務。
對農業機械專業合作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予以扶持。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村機耕道路和存放場庫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保障農業機械生產作業用燃油供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農業機械作業用燃油補貼發放給直接從事農業機械作業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農業機械存放場庫用地按農業生產用地辦理手續。
第三十七條 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農業機械服務組織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社會化農業機械服務體系。基層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農業機械示范推廣、培訓、技術咨詢、安全教育、信息等公益性服務。
第三十八條 農業機械服務組織應當根據農業生產和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開展農業機械作業、農副產品初加工和運輸等服務工作,積極參與現代農業建設。
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者突發公共事件時,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調集農業機械投入搶險救災。搶險救災結束后,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九條 鼓勵、支持農業機械跨區作業。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農業機械跨區作業,提供技術和信息服務,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為跨區作業者提供通行便利和服務,維護作業秩序。
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運輸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四十條 農業機械作業服務應當符合農業機械作業質量標準;沒有制定作業質量標準的,按照雙方協商約定的標準作業。作業質量不符合標準的,應當免費返工作業,或者減收服務費。
第四十一條 享受各級財政補貼購買的農業機械應當為所在地農業生產提供不少于二年的服務。未到服務年限轉讓農業機械套取補貼資金的,由縣(市、區)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收回補貼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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