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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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號: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指標控制體系、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責任考核制和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專題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監控整改工作,每年制定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計劃并組織實施。
下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上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分析傷亡事故發生的情況,按月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傷亡事故情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安全生產投入,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應急救援、事故調查處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以及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裝備設施等。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科技發展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引導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技術進步,逐步淘汰落后的工藝、設備,推行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活動,促進安全生產科學管理。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煤礦企業應當為井下作業人員依法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機動車應當依法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鼓勵道路和水上運輸、海洋捕撈和養殖、高處懸掛作業、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雇主責任保險和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火災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
第三十五條 對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險性較大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第三十六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活動。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依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撤職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人數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可以按照應配人數,每少配一人處以五千元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