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快速檢測或者抽樣檢驗,并及時公布結果。
??????? 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每天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及時公布快檢結果。
??????? 第三十一條 建立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食用農產品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銷售,銷售者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無法提供身份證明的,不得進入市場銷售;無法提供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之一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自銷的少量食用農產品除外。
???????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進入市場銷售的,應當提供社會信用代碼和合格證明文件。
??????? 銷售畜禽產品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檢疫證明;銷售豬肉產品的,除提供檢疫證明外,還應當提供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 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的,應當提供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 第三十二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保存相關憑證。
???????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采用電子數據追溯,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 第三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 第三十三條 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
???????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經營等場所,生產經營區和生活區有效分隔,保持生產經營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
???????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 (四)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 第三十四條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請書;
???????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 (三)開辦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 (四)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使用證明;
??????? (五)主要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說明;
??????? (六)擬生產的食品品種和生產工藝說明;
??????? (七)生產加工場所的衛生與安全情況說明。
???????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名稱、經營者姓名、許可證編號、生產加工地址、生產加工范圍等信息。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其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以及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 第三十六條 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和下列食品:
??????? (一)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 (二)乳制品、罐頭食品、瓶(桶)裝飲用水、采用非固態法發酵工藝生產的白酒、配制酒;
??????? (三)采用非物理壓榨方法生產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 (四)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 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向社會公布,并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適時進行調整。
???????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建立進貨臺賬,如實記錄供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采購數量和時間等內容。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生產銷售臺賬,如實記錄生產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銷售去向等內容。
??????? 進貨和生產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包裝和標簽,標明食品名稱、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小作坊的名稱、生產地址、聯系方式、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或者外置標簽牌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作業規范,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指導。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并采取整改措施。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對新投產、停產后重新恢復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報許可部門備案后,方可生產銷售。
??????? 第四節 小餐飲
??????? 第四十條 從事小餐飲服務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取得小餐飲經營許可證:
??????? (一)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保持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整潔,與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 (二)食品經營場所設在室內,食品處理區與就餐場所、衛生間有效隔離,制作冷葷涼菜應當設置專用操作間;
??????? (三)食品處理區各功能區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輔材料貯存等場所分區明確,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 (四)具有與加工經營食品相適應的冷凍冷藏、排煙、防塵、防鼠、防蟲害以及收集廢水和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 (五)加工操作場所設置專用清洗設施,其數量或者容量應與加工食品的品種、數量相適應;
??????? (六)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 第四十一條 申請小餐飲經營許可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請書;
???????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 (三)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 (四)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與安全設施等示意圖。
??????? 第四十二條 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小餐飲服務單位名稱、經營者姓名、許可證編號、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等信息。
??????? 小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就餐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
??????? 第四十三條 禁止小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裱花類糕點、生食類水產品、自制生鮮乳飲品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 第五節 食品攤販
??????? 第四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城鄉規劃要求,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則,統籌考慮交通、市容、環境等因素,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或者指定路段,確定經營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并向社會公布。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道路兩側一定范圍內禁止食品攤販經營,具體范圍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定。
??????? 食品攤販應當在指定的經營地點、確定的經營時段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保持周邊環境衛生整潔,不得影響道路通暢、交通安全。
??????? 第四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食品攤販的登記工作,并將食品攤販登記信息告知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食品攤販在確定的區域和時段經營進行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做好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 第四十六條 食品攤販經營者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
??????? 食品攤販登記卡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屆滿繼續經營的,食品攤販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一個月前辦理延續手續。
??????? 食品攤販經營者應當在其攤位顯著位置公示食品攤販登記卡。
??????? 第四十七條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一)經營場所與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離,保證食品不受污染;
??????? (二)具有符合食品衛生條件的食品制作和銷售的亭(棚、車、臺)等設施;
??????? (三)提供即食食品的,應當根據食品的種類配備相應的加熱、保溫或者冷藏、冷凍設備;
??????? (四)具有防塵、防蟲、防蠅等設施以及密閉的廢棄物收集設施;
??????? (五)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無害,符合食品衛生和包裝材料要求;
??????? (六)餐具使用前按照規定清洗、消毒,不具備清洗、消毒條件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餐飲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
???????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 第四十八條 禁止食品攤販經營下列食品:
??????? (一)不經復熱處理的熟食,自制生鮮乳飲品;
??????? (二)發酵酒以外的散裝酒;
??????? (三)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
??????? 第一節 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標準
???????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制定、調整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實施。市(州)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根據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省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備案。
???????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省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覆蓋縣市區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網絡,并逐步向社區、農村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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