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組織開展下列事項的安全生產檢查:
(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落實到位;
(二)設備、設施是否處于安全運行狀態;
(三)有毒、有害等作業場所是否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四)從業人員是否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是否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五)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戴和熟練使用;
(七)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
(八)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
(九)危險源是否處于可控狀態;
(十)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組織或聘請專家定期排查事故隱患。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難以立即消除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報告和治理。隱患治理應落實治理方案、治理時間、治理資金、治理責任人。隱患治理效果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現場動態監控,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企業每半年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二條 企業進行爆破、吊裝、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應當制定專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監督危險作業人員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事故隱患及違規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和糾正。現場管理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十三條 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包、出租單位與承包、承租單位的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或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一)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范圍;
(二)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管理;
(三)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四)對安全生產管理獎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賠償、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約定;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的約定;
(六)其他應當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帶班值班制度。井下開采煤礦、非煤礦山的企業負責人應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露天開采礦山的企業負責人應當在作業現場帶班。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依法妥善處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支付傷亡人員賠償金。
企業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使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熟悉緊急情況下要采取的應急措施,確保應急預案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黑名單新聞媒體曝光、層層掛牌督辦、有獎舉報等制度。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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