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從事環境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健全的管理規章制度,能全面履行委托環境監理合同所規定的有關責任和義務;
(二)我省具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資質,或在省內長期從事環境監理工作,有比較豐富的監理經驗,且業績優秀的技術咨詢機構;
(三)應有環境工程、環境監測、環境管理、生態、土建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10名以上通過環境保護部或河南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環境監理上崗培訓的持證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應有4名以上注冊環評工程師;
(四)具備與環境監理工作相適應的裝備和工作條件。
第十條凡在河南省境內從事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的單位,應向河南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申請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備案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三)工作場所、場地證明;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
(五)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環境監理上崗培訓合格證、聘用合同和社保基金證明;
(六)上年度財務報表;
(七)主要儀器設備清單;
(八)環境監理相關工作業績(長期從事環境監理業務的技術咨詢機構應提交已完成管理項目業績證明30個以上);
(九)環境監理工作質量保證體系有關管理制度。
以上(二)(四)(五)項內容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二條經審查備案的甲級資質評價機構可承擔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乙級資質評價機構可承擔省級及以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
第十三條環境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從事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與被監理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超出合同范圍的其他利益關系;
(二)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承攬環境監理業務,擾亂市場秩序;
(三)監理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環境監理單位任職;
(四)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環境監理業務。
第十四條河南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環境監理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環境監理單位的監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得為建設項目指定環境監理單位。
第十五條河南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監理單位實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環境監理單位方可繼續從事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活動,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業務,限期整改到期后仍不合格的,撤銷備案。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監理單位監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有審批管理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令限期整改、不受理項目試生產和竣工環保驗收申請等處理:
(一)建設項目未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評批復要求開展環境監理的;
(二)未于開工建設前委托開展環境監理的;
(三)未按環境監理要求落實相關環保措施的;
(四)未按規定提交環境監理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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