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具有多類和多個生產系統的礦山企業,要對各個生產系統分別進行認定,礦山企業的安全標準化等級以認定的最低等級作為礦山企業的安全標準化最終等級。
第七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主要生產及輔助系統不符合安全
生產條件的,必須經整改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申請考評。
尾礦庫為非正常庫的,必須經整改達到正常庫標準后方可申請考評。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尾礦庫,有關安全監管部門及考評機構不得組織進行安全標準化達標考評。
第八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評定采取企業自主申請、考評機構考評、省(市)安全監管局認定和公告的原則。
第九條安全標準化考評機構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條件,有一定數量能夠承擔金屬非金屬礦山考評工作的專業專職人員。從事一、二級標準化等級考評的機構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認定,其它考評機構由省安全監管局組織認定。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比較集中的省轄市安全監管局可推薦一家考評機構報省安監局認定,負責本地區申請五級安全標準化等級的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的考評工作。
第十條申請金屬非金屬安全標準化考評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且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AQ2007-2006,以下簡稱《規范》)要求建立良好運行標準化系統6個月以上的企業;
(三)尾礦庫必須達到正常庫標準,并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四)至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未發生死亡、重傷3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第十一條達標評定程序
(一)企業自評。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活動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要求,按照《規范》要求建立并良好運行標準化系統6個月以上的企業,可成立自評組織機構,應用評定軟件自評確定相應等級,形成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
(二)外部考評。企業按照自身類別和自評等級,選擇符合規定條件的考評機構進行外部考評。考評機構依據《規范》、相應評分辦法要求組織專家進行考評,形成考評意見并向企業反饋。考評工作結束后,向企業提交標準化考評報告。企業自評與考評機構考評的等級不一致的,應以考評機構評定的等級為準。
1、考評機構應根據申請安全標準化達標考評企業的特點,組織具有安全標準化考評資格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必要時可邀請非煤礦山相關專家參加),采取現場檢查、查閱相關圖紙資料及記錄、問詢等方式,嚴格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考評工作規范》、對照適用的標準化《規范》、《評定標準》及《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申報企業進行綜合考評,逐項給出考評分值,并對《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明確結論性意見,形成符合相關規定的考評報告及相關記錄,確定考評推薦等級;并向企業反饋考評意見。
2、考評機構在考評工作中發現考評對象企業違反國家安全法律法規行為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停止考評工作,并及時書面向具有管轄權的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在確認考評對象企業已糾正嚴重違反國家安全法律法規行為、重大安全隱患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考評工作。
(三)等級認定。企業根據考評結果,向具有相應認定權限的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對企業申報的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
1、省、市安全監管局對安全標準化達標申請企業申請材料、自評報告、考評機構考評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確定達標申請企業達標等級,出具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認定書。
2、發布公告:省、市安全監管局對已評定等級的企業在本局政府網站上進行公告,公告期為10日。公告期間有投訴意見的,組織核查,依據核查意見確定是否核發標準化等級證書和牌匾,并將核查意見告知企業及投訴方。
3、頒發證書、牌匾。公告期滿且無投訴意見的,省、市安全監管局在1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頒發標準化等級證書和牌匾,證書、牌匾采用全國統一的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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