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涉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難場所規劃納入規劃總平面圖統一管理。
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消防設計的高層建筑工程,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高層建筑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及單體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務質量作為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應定期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對高層建筑公共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高層建筑工程消防設計而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的高層建筑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對在建、改擴建高層建筑日常消防監督管理、外墻保溫材料改造等建筑節能綜合改造項目審批、施工過程中同步設置臨時消防供水設施、落實電焊、氣焊等動用明火審批和現場監護措施、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開展施工人員消防安全培訓以及“邊施工、邊使用”等行為依法做好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高層建筑業主應當按照高層建筑消防要求合理設置室內消火栓,并負責日常維護。
市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其管理范圍內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外墻裝飾、裝修及廣告牌、雨篷等設置障礙物影響建筑防火排煙性能和火災救援行動以及消防撲救場地設置停車場等行為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立行政執法聯動機制,互相通報涉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執法工作信息;對高層建筑外墻的保溫材料、廣告牌、玻璃幕墻等安裝工程,嚴格落實“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由相關審批部門負責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下列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對消防安全隱患進行整改并承擔費用: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
?。ǘ┮婪☉斀浌矙C關消防機構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ㄈ┮婪☉斀浌矙C關消防機構竣工驗收備案,未經備案或備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ㄋ模┮婪ń浵揽⒐を炇諅浒负笪幢怀椴?,因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造成建設項目未達到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新建高層建筑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
建設單位或個人對高層建筑進行局部改建、擴建或裝修時,應當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明確的,消防安全由雙方共同負責;設計、監理等單位也應履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高層建筑業主是高層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公約;
?。ǘ┘皶r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按規定承擔整改所需資金;
(三)委托高層建筑管理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消防安全實施統一管理;
?。ㄋ模┎坏眠`法設置經營性場所或作坊、庫房等危害公共消防安全;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筑,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負責,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業主共同負責。
第十八條 高層建筑使用人在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高層建筑業主與使用人對消防安全義務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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