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五)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鼓勵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共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五)組織建立志愿消防隊,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十六條 公民依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
(二)遵守公共場所和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三)報告火警,舉報可能引發火災事故或者可能影響火災救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四)參加有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和火災撲救;
(五)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其他組織開展的消防監督檢查;
(六)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八條 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與本級有關部門和機構、有關部門和機構與其下屬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與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責任范圍、目標任務、工作措施、考核和獎懲辦法等內容。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也可以通過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檢查督導或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等形式督促有關單位或機構依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消防安全責任書簽訂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工作納入目標管理體系,并進行年度考核;對具有消防安全管理職能的部門,還應當將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依法行政監督考核目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將有關單位消防安全工作開展情況納入監督檢查和工作考核內容。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防安全責任制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同時責令提交書面整改方案。
第二十二條 消防安全責任書的簽訂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報批評;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火災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由有權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取消單位和責任人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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