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從事餐飲、洗浴、洗染、美容美發、洗車、汽車修理和加油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建設自用排水設施,配置相應的隔油池、毛發收集池、沉砂池、化糞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保證外排水質達標。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對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網。
第三章 排水許可管理
第十九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科研、洗浴、賓館酒店、洗車、汽車修理、加油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以下稱排水戶)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水的,應當向排水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條 排水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 排水戶應當在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處設置排水專用檢測井。
第二十二條 申請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
(二) 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由具有國家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五)因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酸堿度、化學需氧量或總有機碳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酸堿度、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
(三)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預處理設施;
(四) 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因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酸堿度、化學需氧量或總有機碳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對水量、酸堿度、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第二十四條 因各類施工作業或其他活動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到排水管理部門申領臨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符合第二十三條(二)、(三)、(五)項規定的,給予核發臨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臨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一年,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二十六條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可延續5年。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有效期內,需要變更許可內容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
第二十八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對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重點排水戶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其他排水戶每年不少于一次。
對檢查合格的排水戶,由排水管理部門予以確認;對檢查不合格的排水戶,由排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國家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量、水質監測等數據。
第二十九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有效期限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三)違反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規定內容、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四) 其他違反城市排水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并根據排水的水質、水量情況,確定重點排水戶,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排水管理部門委托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列入重點排水戶的監測數據與排水管理部門共享。
第四章 排水設施養護與維修
第三十一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與維修及其相關法律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納入城市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
(二) 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三)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點前的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四) 集貿市場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市場管理部門負責;
(五)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房屋管理單位負責;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水設施,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養護單位;
(六) 工程施工范圍內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自進場開工之日起即由建設單位負責,工程竣工后,移交排水管理部門負責。
在工程質保期內,因工程質量或使用材料不合格發生責任事故,由建設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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