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對河北省勞動人事廳“關于升級企業安全指標考核若干問題請示”的答復
勞安局字[1989]99號
河北省勞動人事廳:
你廳冀勞人護[1989]248號文收悉。現針對文中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凡因企業發生事故而造成企業外(居民、行人、參觀人員、實行生等)人員傷亡的,又確屬企業責任的,應列入企業升級的安全考評指標。計入企業千人死亡率和重傷率。
二、企業升級中安全考核指示必須經勞動部批準和認可,否則一律按全企管[1988]1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特大事故的概念是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和雖無人員傷亡但經濟損失達到或超過一百萬元的事故。
四、關于民工的概念,執行勞動部勞字[1988]87號第19條。企業以民工名義招用的臨時工,一律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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