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項目設計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地震動參數復核工作,所需費用納入工程建設預算。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或者地震動參數復核報告應當報送省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審定,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或者地震動參數復核報告需報送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審定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或者地震動參數報告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定;未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或者地震動參數報告結論,不能作為抗震設防依據。
第二十一條 已經建成的下列建設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ㄒ唬┲卮蠼ㄔO工程;
?。ǘ┛赡馨l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ㄈ┚哂兄卮髿v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
?。ㄋ模W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五)國務院確定的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建設工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農民自建房抗震設防的指導管理。引導、鼓勵農村居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設防措施,逐步提高農村民居的抗震設防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免費為農村居民提供抗震房屋設計圖紙,加強對村鎮建筑抗震設防的技術指導、工匠培訓和信息服務等工作。
第四章 地震應急救援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水利、電力、鐵路、通信、氣象及供水、供氣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核電、礦山、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銀行金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地震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消防、民兵組織等現有隊伍,按照一隊多用、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
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防護裝備和救援器材,開展應急救援技能培訓,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政府鼓勵建立地震災害救援志愿者隊伍。
第二十五條 地震臨震預報發布后,預報區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訌娬鹎楸O視,及時通報、報告震情變化;
?。ǘ┫蛏鐣l布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
(三)對交通、水利、電力、鐵路、通信、氣象、供水、排水、供氣等基礎設施和核設施、堤壩、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質的生產貯存場所等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四)排查在地震作用下易誘發地質災害的危險區,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
?。ㄎ澹┒酱贆z查搶險救災準備工作;
(六)維護社會秩序;
?。ㄆ撸┘訌姷卣饝敝R和避險常識宣傳;
(八)疏散群眾。
第二十六條 地震災害發生后,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預案,其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當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ㄒ唬┭杆俳M織力量調查并上報受災情況,提出地震應急救援需求及力量配置方案;
?。ǘ┭杆僬{動本轄區內地震緊急救援隊伍,協調駐地軍隊、武警部隊和民兵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救援;
?。ㄈ┭杆俳M織搶救被壓埋和被困人員,并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
?。ㄋ模┭杆俳M織實施緊急醫療救護,協調傷員轉移、接收與救治;
?。ㄎ澹┘皶r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做好次生災害的排查與監測預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發的火災、水災、爆炸、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劇毒、強腐蝕性、放射性物質大量泄漏等次生災害;
(六)組織對損壞的交通、水利、電力、鐵路、通信等基礎設施的搶修;
(七)開放應急避難場所或者設置臨時住所,設置救助物資供應點,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等救助物品和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ò耍┭杆偬幚碛鲭y人員善后事宜,開展衛生防疫;
?。ň牛Φ卣鹁o急救援隊伍、抗震救災緊急物資搶運提供專門的保障;
?。ㄊ┮婪ú扇”匾胧┚S護災區社會治安,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ㄊ唬┘皶r發布地震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地震災害發生后,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地震震情和災情等信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
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有關通信單位,應當無償及時發布省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提供的地震災害信息。
第五章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第二十八條 地震災害發生后,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調查評估,為地震應急救援、災后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提供依據。
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的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衛生、文物、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統計等有關部門承擔。
第二十九條 地震災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受災群眾的過渡性安置工作。
設置過渡性安置點應當考慮環境安全、交通、防疫、防火、防洪、防雷、農用地保護等因素,配套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確保受災群眾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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