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火災都有義務迅速向消防隊報警,講清起火地點、單位。單位和個人必須給報警人員提供方便,不收費用。
郵電部門應當優先傳遞火災信息,不得延誤。
失火單位或地區必須迅速組織力量撲救火災。
第三十五條 消防隊接到火警后,必須迅速趕赴火場撲救火災。
消防車趕赴火場途中,其他車輛、人員必須避讓,可以使用一般不準通行的道路、場地。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優先通行,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消防車免交養路費;執行消防任務的車輛免交過路、過橋、過隧道等費用。
第三十六條 發生特大惡性火災,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撲救,并做好救災工作。
第三十七條 公安消防部門組織撲救火災時,火場總指揮員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調用交通運輸、供水、供電、電信、燃氣、環保、醫療衛生等部門的力量;為防止火災蔓延必須進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損失的時候,有權決定拆除毗鄰火場的建(構)筑物,劃定警戒范圍,命令人員轉移,采取其他緊急措施。
第三十八條 在撲救火災中受傷、致殘、犧牲的人員的醫療、補助、撫恤和外單位支援滅火所消耗的燃料、器材、滅火劑及其他物資等費用,責任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支付。
第五章 火災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發生火災事故,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調查。
火災損失由公安消防機構核定和公布。
第四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火災現場,如實提供火災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和處理火災事故。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允許,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進入、清理、變動火災現場。
單位和個人不得謊報、不報、拖延報告火災事故,不得阻礙、干預火災調查和破壞火災現場。
公安消防機構在火災原因調查中,必要時可以傳喚有關人員,可以聘請有關技術人員參加鑒定。
第四十一條 對已經查明原因的火災,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出具《火災原因認定書》、填發《火災事故責任書》,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 發生特大火災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對事故性質和有關人員的責任以及應當吸取的教訓寫出專題報告,報上級人民政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消防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視情節輕重,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設計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消防設計或者未按照公安消防機構的審核意見更改消防設計,交付施工的;
(二)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未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擅自改變原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和結構,留下火災隱患的;
(四)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開業的;
(六)生產研制新產品或者引進新技術、新工藝涉及消防安全,沒有相配套的消防技術設施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維修、檢測消防設施器材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消防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舉辦大型文化娛樂、慶典、燈會、商貿等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責令當場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舉辦,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在營業性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二)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消防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消防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消防重點部位和其他容易引起火災或者爆炸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焚燒物品、燃放煙花爆竹、使用明火的;
(三)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四)故意阻礙消防車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五)拒不服從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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