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 />
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監察支隊、城區監察大隊執法人員有權檢查建設工程的相關資料,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八條 對在建的違法建筑,一經發現,應當依法立案并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停止建設。
第九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其建設內容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要求的,責令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并處違法建筑整體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其建設內容不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要求的,責令停止建設,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并處違法建筑整體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已經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現有技術措施進行改正,達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責令其自行整改,處違法建筑整體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根據現有技術措施進行整改仍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
沒收的違法建筑(物),其權屬為國家所有。
第十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可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查封施工現場的,可以采取粘貼封條、砌筑圍墻或者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等其他必要措施,將違法建設的施工現場(包括違法施工的設施、設備、器材等)進行封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啟封、動用。查封施工現場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在強制拆除的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配合相關部門維護現場秩序,保障強制措施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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