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或者備案:
(一)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消防驗收,并在消防驗收后七個工作日內簽發《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部門不得頒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停止使用,進行整改。
建設工程配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驗收、備案時,應當提交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合格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單位不得委托、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消防設計、施工或者監理。
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消防技術標準,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的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使用的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時,建設單位或者承建單位應當提供消防產品來源的證明和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提供的消防安全檢測報告。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建筑物外立面的裝修、裝飾、節能改造和設置廣告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七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人、承辦人以及場地提供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職責。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承辦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前款規定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其承辦人應當在舉辦前向公安機關申請消防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安裝電氣設備,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九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簽發《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前款規定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延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有效期的,不得繼續使用或者營業。
已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營業的公眾聚集場所,變更名稱、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申請辦理消防安全檢查事項變更登記手續;擴建、改建的,經消防設計審核、備案抽查、消防驗收合格后,重新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第四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應當經常對電器設備、電氣線路進行自查和維護,每三年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并將檢測報告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配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每年對設施進行檢測,每三年對火災報警探測器進行清洗;檢測和清洗報告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與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的監控中心聯網,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拆除。聯網證書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的運營服務機構應當做好技術服務,遠程監控中心和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單位的消防控制中心(室)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值班、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四十二條 供電企業、用電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供電用電。
供電企業應當對其產權范圍內的供電設施、電氣線路定期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的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并督促電氣火災隱患的整改。
對用電單位和個人超負荷用電、違規拉線接電、非法使用工業用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用電違約行為,供電企業應當加強用電檢查,對現場檢查發現的違約用電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并按規定查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
(一)在車間、倉庫、集貿市場、商場、公共娛樂場所內設立員工集體宿舍;
(二)生產經營場所與住宿場所為一體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沒有按照規定設置獨立的防火分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封閉、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上設置障礙物;
(四)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五)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設備器材,或者擅自改變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用途;
(六)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七)在人員密集場所的窗戶、陽臺安裝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防盜網、戶外廣告、大型顯示器等障礙物;
(八)公眾聚集場所經營單位在營業時間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室內裝修、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
(九)遮擋、覆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或者妨礙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十)不按規定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以及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其線路、管路;
(十一)不按規定使用和管理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志;
(十二)依法必須經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未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而上崗作業;
(十三)未保持防火門完好有效,阻礙防火門正常使用,或者拆除防火門;
(十四)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降低防火條件;
(十五)建筑物外立面的裝修、裝飾,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或者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
(十六)未持證上崗或者未按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
(十七)為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提供早教、寄膳、課外輔導和培訓等服務的場所,其防火設計未按照兒童活動場所的消防技術標準執行;
(十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對經確定存在火災隱患的場所,能夠當場消除火災隱患的,必須當場消除;不能當場消除的,必須制定具體的消防整改措施,及時消除。在火災隱患消除前,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的,應當自行全部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并及時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掛牌督促整改。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場所實施掛牌督辦,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應當健全火災風險防范機制,保證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保障公眾安全,投?;馂墓娯熑伪kU。
保險人應當在承保前對投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在保險期間內,及時向投保單位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隱患的書面建議。
第四十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并對接受委托提供的消防技術服務質量負責。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監督管理,并將機構資質證書、執業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錄。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積極采取措施滅火。
禁止謊報火警、阻攔報警、制造混亂。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電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保障火警通訊線路暢通,迅速傳遞火災信息。
第四十八條 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有組織、引導群眾疏散的義務。
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公安消防隊接到火警出動命令后,應當在六十秒內出動消防車(艇),迅速趕赴火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四十九條 滅火救援工作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火災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當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調集人員、物資等支援滅火救援工作。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調動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進行滅火救援;消防隊伍以及其他參加滅火的單位、人員應當服從調動和指揮。
任何單位和成年公民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救援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當組織未成年人參與滅火救援工作。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時,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必須讓行。緊急情況下,對阻礙通行的車輛(船舶)可以強制讓道,對妨礙消防車(艇)及時到達火場的隔離墩、欄桿等障礙物,可以實施破損或者拆除。
交通擁堵時段發生火災的,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采取臨時性交通管制措施,保證消防車(艇)和搶險救援車輛優先通行。
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消防車(艇)、救援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其正常功能未受到影響且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經交通管理人員同意,可以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參加滅火救援工作。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負責火災現場的警戒,維護火災現場的秩序。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根據現場需要封閉火災現場;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或者清理、變動火災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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