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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
第十五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訂燃氣管道設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二)定期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燃氣管道設施,建立健全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記錄制度,消除安全隱患,確保運行安全;
(三)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電話,并設專崗每天24小時值班;
(四)建立燃氣管網信息平臺并向社會公開,與各行業管理部門、建設施工單位共享信息;
(五)按年度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市政燃氣管道設施現狀圖及電子檔案;
(六)根據生產運行狀況,對市政燃氣管道及其設施進行安全評估;
(七)接到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處理;
(八)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規范,在燃氣設施所在地、地下燃氣管道上方和重要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八條 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為:
(一)低壓、中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各5米范圍內的區域;
(二)次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各7米范圍內的區域;
(三)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各10米范圍內的區域。
第十九條 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置在燃氣管道設施上方及重要燃氣設施上,標志清晰、顏色醒目;
(二)標注“燃氣管道”字樣,標明管道走向;
(三)在燃氣管道設施轉角處設置的,應標示轉角走向;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方式、間距,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會同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條 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或動用明火作業;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種植深根植物;
(五)實施鉆探、挖掘作業;
(六)在燃氣管道設施上方堆放大型重物;
(七)其他危及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管道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敷設管道、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頂進、挖掘、鉆探、道路施工等可能影響燃氣管道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管道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相應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燃氣管道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管道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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