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企業的決策機構和有關負責人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并保證其開展工作的必要條件。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確保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有關資金應當納入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
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經費依據有關規定列支。
第十二條 高危行業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安監總局《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并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高危行業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安監總局、人民銀行《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369號)規定繳存、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
鼓勵企業根據安全生產需要,積極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安全生產與商業責任保險相結合的事故預防機制。
第十五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省或本行業規定,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不斷改善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積極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并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及時淘汰陳舊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十七條 企業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保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與員工宿舍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閉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堵塞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應同時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
(二)企業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并納入計劃,同時編報;
(三)需要報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在報批時,應當同時報送安全設施設計文件;
(四)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設施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
(五)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作出評價;
(六)建設項目預驗收時,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七)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九條 礦山建設項目、用于生產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為生產原料和設備設施等存在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的工程項目或其他重大工程項目應按照《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設施驗收。未通過安全預評價的,不得進行施工。安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工程項目不得投產。
第二十條 符合規定的高危行業應依照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在取得行政許可后不得降低有關安全生產條件。
第三章 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堅持以人為本,把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認真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按照國家標準在生產經營的各環節、各崗位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采用先進的方法和手段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職責;
(二)確保本單位按照本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定期主持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決策機構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規劃和協助決策機構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并進行考核;
(三)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具體實施或監督相關部門落實;
(四)組織制訂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參加現場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與事故隱患負責組織或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做到整改措施、資金、時限、責任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六)配合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審查驗收工作,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七)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和職業病的防治措施;
(八)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九)按規定監督或按時發放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有關部門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
(十)適時組織應急演練,提高預案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十一)配合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十二)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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