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村(居)委會職責:
(一)指定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臺帳;
(二)加強渡運安全宣傳教育,增強村民、乘客、渡運經營人和渡船船員(渡工)的安全意識,并督促其遵守渡口守則、乘客守則、載客定額等渡運安全規定;
(三)村(居)委會每年與渡船所有人、經營人簽訂渡運安全管理責任書,與鄉鎮自用船舶所有人簽訂安全責任保證書,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四)督促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經營人和渡工(船員)按有關規定辦理證照和遵守有關渡運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防止渡船“帶病”和違章航行,及時制止無船舶名、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的“三無”船舶、漁船和鄉鎮自用船舶等非渡運船舶非法載客行為;
(五)在惡劣天氣和重大節假日、集市、集會或重大水上活動等渡運高峰期,應組織人員到渡口維護渡運秩序,防止渡船超載渡運或其他冒險渡運行為。
第九條 渡口、渡船所有人、經營人職責:
(一)按規定申請辦理渡口的設置和撤銷手續;
(二)設置并維護與旅客、貨物上下渡船相適應的碼頭、棧橋或臺階等渡口設施;
(三)配備適航的渡船,加強對渡船的安全管理,對渡船的航行安全負責;確保對船舶更新、維修和設備配置的資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態;
(四)按照規定配備足夠、合格的渡船船員;加強對船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不得聘用無有效船員證書、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
(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規定的規定,負責日常渡運的安全管理,保證渡運安全;
(六)按照“以渡養渡”原則,合理籌集、安排渡口、渡船的日常營運管理、維修保養以及更新改造經費;
(七)在法定或者傳統節日、重大集會、集市等渡運高峰期,應相應增加渡口工作人員,合理調度渡船,加強渡運秩序的維護。在惡劣天氣期間,注意收集惡劣天氣、水文和航行通(警)告信息,嚴格遵守安全航行的特殊規定和主管機關有關航行安全的決定;
(八)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體系,明確內部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責,全面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制定險情、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定期組織船岸應急演習;
(九)定期對渡口碼頭附近水域進行檢測和疏浚,清除礙航物,以保證渡船航行、靠泊安全;
(十)主動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
(十一)遇險或發生事故時,應積極組織自救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主動配合做好有關善后工作。
第十條 交通主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渡口行業管理,協助各級政府和渡口渡船經營人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及渡口渡船緊急情況的應急預案,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建橋撤渡規劃,結合公路水路發展規劃,大力推進撤渡建橋工程,組織協調對需要保留的渡口、渡船進行更新改造,改善渡運條件;
(三)在惡劣天氣和重大節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動期間,協助當地政府加強渡口渡船的安全監督,組織安全大檢查,督促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和渡口經營人加強安全管理,防止渡船超載和冒險航行;
(四)協助當地政府按有關規定開展渡口渡船的安全檢查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海事管理部門職責:
(一)按照職責權限,對轄區渡口設置和撤銷提出相應意見;
(二)依法對轄區渡船進行檢查;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對渡船進行登記發證;
(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發證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內河客船船員特殊培訓考試和發證辦法》和《廣東海事局鄉鎮渡船船員考試發證辦法》等規定,做好渡船船員的考試、評估和發證工作;
(五)建立健全和貫徹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加強對渡口水域、渡船和渡工的現場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渡船違法違章行為,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或限期消除渡船安全隱患,防止船舶非法載客,渡船違法航行,維護通航環境和航行秩序;
(六)參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組織開展的渡口渡船安全大檢查、安全宣傳和應急演習等專項活動;
(七)惡劣天氣和重大節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動等渡運高峰期,加強對重點渡口水域渡運情況的監控;
(八)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渡口渡船險情或事故的應急救助和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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