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9-07-16
【實施日期】2009-09-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及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安監、公安、交通、質監等部門共同參與的安全監督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第四條 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交通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管理運輸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資質、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的認定,對企業及運輸車輛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二)公安部門負責劃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三)質監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中的特種設備實施監督管理;
(四)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綜合監督,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依法組織調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
第二章 運輸資質
第五條 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的,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
第六條 非本市注冊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本市設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業務機構的,必須向交通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七條 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第三章 車輛運行和裝卸作業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必須嚴格遵守《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運輸要求,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違規混裝。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懸掛符合國家標準的標志燈及標志牌,并根據所運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十條 凡本市籍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按規定安裝和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標準的GPS設備,并按要求接入市交通局監控平臺,車輛運行過程中,應隨時處于GPS的監控中。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禁止通行區域由公安部門按如下規定依法劃定,并設置統一、明顯的標志:
(一)市區及風景游覽區禁止運輸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毒壓縮氣體和核定載質量20噸以上(含20噸)運輸液化氣體的車輛通行。
(二)市區及風景游覽區在車流、人流高峰期(具體時間7:00至9:00,17:00至19:00)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在居民聚居點、行人密集地段、政府機關、學校、車站、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等區域停放。
第十三條 運輸爆炸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部門批準,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 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按照《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輕裝輕卸,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采取相應的遮陽、控溫、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凍、防粉塵飛揚、防撒漏等措施。
第四章 風險防范和事故應急處理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安全風險防范機制,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定期召開安全會議,提升人員安全意識,提高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為運輸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行業協會應積極發揮行業自律和行業分析作用,組建行業專家庫,定期分析行業內的安全風險,保持行業安全穩定。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制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做好各類應急器材、設備、物資的儲備及維護,運輸企業應定期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第二十條 在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本運輸企業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危害和應急措施,并在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安監、環保、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和運輸企業應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安監、公安、交通、質監等部門應按職能分工,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的日常檢查和監督,并根據需要開展聯合行動。
第二十二條 公安、交通部門要在重點路段加強檢查,分別重點查處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速、超載、強行超車、疲勞駕駛、不按規定時間線路行駛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超范圍經營、無證經營等運輸管理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安監、公安、交通、質監等部門應建立情況通報機制,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車輛、從業人員的情況變動、違章肇事行為進行互相通報。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有關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安監、公安、交通、質監等部門未依照本辦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市區”,指我市環城路以內(不含環城路)。
第二十七條 各鎮(街道)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提出劃定范圍,報市公安部門審核確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8月31日。
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
廣州市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細則(試…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安全評價檢測檢…
東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
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
廣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技術指…
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2023年修訂】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1年修訂】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1修訂】
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
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廣東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