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9-07-20
【實施日期】2009-07-2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專家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支持作用,完善政府和專家相結合的決策機制,科學應對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汕尾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汕府〔2006〕69號)的有關規定,成立汕尾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為確保專家組相關研究和咨詢工作有效開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專家組成員資格認定、入選及專家組運作和管理活動。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三條 專家組的工作內容是為全市應急管理工作出謀獻策,提供決策建議、咨詢指導和技術支持。主要包括:
(一)根據有關工作安排和課題研究計劃,開展或參與調查研究。
(二)應邀對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分析、研判,必要時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三)為市應急管理有關數據庫建設提供指導。
(四)參與全市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及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辦理市政府領導同志或市應急辦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員組成
第四條 專家組由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及綜合管理等5個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
第五條 遴選的專家組成員應有廣泛的代表性,具備以下入選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嚴謹的科學精神、高尚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決策咨詢能力。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對相關領域突發公共事件具備豐富的處置經驗,或較高的理論造詣,在市內外同行中有較高的聲望。
(三)對應急管理工作有熱忱、有責任感。善于聽取各方面意見,作風正派,團結同志,堅持原則,辦事公正。
(四)身體健康,年齡在65歲以下(博士生導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可放寬至70歲),在精力和時間上能夠保證參加專家組的相關工作和活動。
第六條 專家推薦以自愿為原則。有關單位在自薦基礎上,根據以上條件推薦本領域的相關專家,經市應急辦匯總審核后,報市應急委領導同志審定。
擬聘請的專家在《汕尾日報》公示5天無異議后,由市政府頒發聘書,聘期3年。聘期屆滿,自動離職或重新辦理有關手續。根據工作需要調整的專家組成員,按程序報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條 專家組日常工作的開展方式如下:
(一)每年擇時召開一次全市應急管理專家會議,研究安排專家組年度工作。
(二)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專家座談或會商,研究有關應急管理專項工作。
(三)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啟動專家咨詢和技術指導程序。
(四)根據應急體系建設情況,每年度研究確定若干重點課題,組織有關專家到省內外進行專題調研。
(五)受委托開展其他專項工作。
第八條 專家組建立信息通報機制。
以應急管理專家組名義開展工作形成的研討意見、評審結果和論證結論等,由市應急辦報送市應急委正、副主任或送有關單位。
專家組工作情況以及有關調研報告和學術論文等,由市應急辦視情況在《應急管理工作情況簡報》或推薦在《中國應急管理》雜志刊發。
第九條 專家組內部要嚴格依照專家組工作規則和年度計劃開展工作,對重大問題要積極主動地組織研究,提出解決方案。健全內部監督自律制度,未經批準,專家組成員不得以專家組的名義組織任何活動,并對以下事項保密:
(一)以專家組成員身份開展的有關涉密工作。
(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涉及的保密事項。
違反有關規定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專家組成員資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條 市應急辦承擔專家組秘書處職責,負責組織安排專家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市應急辦研究提出專家組年度工作安排建議和經費預算,經市政府領導同志批準后,向市財政局申請專項經費。
第十二條 本規則由市應急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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