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
(二)公正、公開地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三)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文明執法。
第二章 管 轄
第四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行為的監督執法。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發生的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安全生產方面情節比較嚴重,影響較大的違法行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負責辦理的事項的監督執法。
第五條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案件,由案件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處理。如發生管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裁定。
第六條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將自己管轄的案件委托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對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執法工作實行監督指導,認為有必要,可直接辦理下一級管轄的案件。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時,應填寫《案件移送書》(執法文書13號),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管轄。受移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報請共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裁定。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安全生產監察員應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有兩名以上具備執法資格的安全生產監察員進行,并主動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監督檢查的法律依據,檢查的目的和內容,并對被檢查單位明確指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和配合檢查的要求。
對涉及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和存在問題,按下列要求填發有關法律文書。
(一)檢查出不安全因素和存在問題,應當詳細記錄,填寫《現場檢查記錄》(執法文書1號),由安全生產監察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分別存檔備查。
(二)發現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當場改正的,應當責成其當場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發出《整改指令書》(執法文書2號),責令限期改正。
(三)發現事故隱患,應責令立即排除,發出《整改指令書》,送達被檢查單位;對不能立即排除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要求被檢查單位切實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發生。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經安全生產監察員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同意,應當下達《強制措施決定書》(執法文書3號),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一)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或停止危險設備、場所的使用,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
(二)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發現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險情時,安全生產監察員應當責令企業單位立即暫時停止作業或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并從危險區域撤出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發出《整改指令書》、《強制措施決定書》等的執行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在整改期限內應認真整改。對整改完畢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復查,復查合格的,發出《整改情況復查意見書》(執法文書4號),并在7日內送達受處理單位。
第十四條 對有關單位和人員拒絕監督檢查,阻礙安全生產監察員執行公務的,應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的,應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章 立 案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立案查處:
(一)發生重傷3人以上或死亡事故的;發生重傷1至2人的事故按《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二)從事涉及安全生產有關活動,需要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認證而未經批準、未取得相應資格的;
(三)已取得安全生產有關事項的批準、認證,但已不再具備相應的條件的;
(四)存在重、特大事故隱患的;
(五)群眾舉報、投訴,有證據證實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六)在行政監督檢查中已認定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七)有證據證實有偽造、涂改、非法轉讓、出租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安全生產有關證照行為的;
(八)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在安全生產服務工作中弄虛作假,或出具假證明的;
(九)發現有關部門、單位及其人員在申報安全事項中弄虛作假,或有欺詐行為的;
(十)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或虛報或故意拖延不報的;
(十一)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權立案查處的案件。
第十六條 對擬立案查處的案件,經辦人應填寫《立案審批表》(執法文書6號),并附上相關的資料,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經批準之日為案件辦理起始時間。
第十七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和急需處理的安全生產有關案件,可先行調查取證,并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第十八條 已經批準立案的案件,不得隨意終止、撤銷。確實需要終止或撤銷的,要寫出書面報告,闡明理由,并經批準立案單位負責人批準同意。
第五章 審 查
第十九條 對已立案的案件,應由兩名以上安全生產監察員負責,并嚴格依照合法程序,查清事實,掌握合法有效的證據,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組織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包括以下種類: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記、現場筆錄。
第二十一條 對收集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并經質證,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和定案的證據。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可以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詢問前應當告知其如實陳述事實、提供證據。詢問應按《調查詢問筆錄》(執法文書7號)做好筆錄,詢問筆錄應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經核對無誤后,由詢問人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安全生產監察員應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有權要求當事人及證明人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材料,并由提供人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在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應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復制,復制件應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并由出具證據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五條 需要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并做好《勘驗檢查筆錄》(執法文書8號);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請在場其他人員作證,并應在《勘驗檢查筆錄》中注明。
第二十六條 因辦案需要采取抽樣調查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并開具《抽樣取證憑證》(執法文書9號),由安全生產監察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由在場其他人員見證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 對涉及專業問題的,應指派或者聘請有專業知識、技術能力和相應資格的單位或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書》(執法文書10號)。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并填寫《證據登記保存清單》(執法文書11號),并在7日內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可以扣留、封存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扣留或者封存;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予以沒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記保存措施。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按規定的程序調查取證完畢,應及時作出處理。填寫《案件調查報告》(執法文書12號),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審批,并視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經調查證據不足或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已構成違法的,按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須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依法予以處罰;
(四)其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對性質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嚴重的行政處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六章 處 罰
第三十一條 經立案審理,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其情節,依照法定程序,分別給予以下種類的處罰:
(一)罰款;
(二)沒收違法所得;
(三)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或其他證照;
(四)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五)責令停止涉及安全生產的工程項目建設;
(六)其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同意,可發出《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執法文書5號),予以處罰。
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不能當場處罰的,在發出處罰決定之前,安全生產監察員應填寫《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執法文書14號),送達當事人(單位),告知擬給予的處罰及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申辯;對符合聽證條件的(屬于吊銷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或其他證照、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涉及安全生產的工程項目建設以及罰款數額較大),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逾期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或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認真聽取,并將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制成筆錄。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并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聽證。并在聽證7日前發出《聽證會通知書》(執法文書19號),聽證程序應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三節和《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安全生產監察員要做好聽證筆錄(按《行政處罰聽證會筆錄》執法文書15號),收集聽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資料,填寫《聽證會報告書》(執法文書16號)。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有關資料、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的材料、《聽證會筆錄》和《聽證會報告書》等進行審查核實。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 經審核,決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執法文書17號),并在7日內送達受處罰單位或當事人。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送達文書,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交其工作人員簽收;當事人是公民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交其本人簽收,當事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場,記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執》(執法文書18號)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處,即視為送達。
(二)當事人不在場,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并且在《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執》的備注欄內寫明與當事人的關系;
(三)當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并注明受當事人委托的情況。
(四)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也可以委托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代為送達。
(五)無法采取上述幾種方式送達的,可以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行政處理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執行的效力。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后,必須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期滿之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發出《強制執行申請書》(執法文書20號),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對經停產停業整頓,逾期仍達不到安全標準,生產危險性較大的,報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予以關閉;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需要關閉的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結 案
第四十二條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在60日內辦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下不能辦理完畢的,報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四十三條 案件辦理完畢后,經辦人員應當填寫《結案審批表》(執法文書21號),報所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結案,并及時進行歸檔。
第四十四條 對罰款數額較大、重特大事故處理、責令關閉等重大案件的處理,應當在結案后1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督促檢查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執法辦案的情況,并有權調閱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違法案件的卷宗。
第八章 執法紀律
第四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監督執法職責,并建立執法崗位責任制度,明確本部門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職責。
第四十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對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依法行政的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四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將執法依據、職責范圍、執法程序予以公開。
第四十九條 對符合立案要求的案件,必須立案處理;按規定應上報的案件,應在指定的期限內上報。
第五十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下列情況的,應當回避:
(一)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五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應依法行政,秉公執法。對不認真履行監督執法職責,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行政處罰的有關文書,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編號和印制。
第五十三條 實施經濟處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有關法規規定辦理行政罰款批準手續,罰款和罰沒財物,應按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含地級及地級以上市的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執法文書1號至21號”分別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粵安監管〔2003〕12號文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文書(式樣)第1號至第21號。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中有關條款提到的“罰款數額較大”是指對公民罰款1000元以上及對法人和其他單位罰款5萬元以上。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關于行政執法期間的“7日”、“30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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