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我省旅游事故的處理工作,妥善處理好各類旅游事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旅行社(公司)、旅游飯店、旅游景區(點)、游樂園、旅游車船公司、旅游管理部門等旅游行業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各級旅游管理部門是本地區旅游單位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在轄區內的旅游活動中負責對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旅游事故是指:凡在旅游飯店、旅游景區(點)、游樂園、海濱旅游場等旅游場所發生的涉及旅游者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的事故;或由旅行社(公司)接待的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的事故。旅游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輕傷,或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1-2人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至10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1-2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死亡,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影響重大者。
第五條 旅游事故由旅游管理部門進行處理;國家法律、法規己規定事故處理主管部門的,按有關規定處理,該主管部門應把事故情況及處理結果抄送同級旅游管理部門。
第六條 旅游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政府、旅游管理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應積極組織搶救和處理;對重大旅游事故、特大旅游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政府和旅游管理部門以及公安、勞動、交通、醫療、保險等部門應組成事故處理小組,與事故發生地的政府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第七條 旅游事故發生后,必須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故現場的旅游崗位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地的旅游管理部門,并按事故的具體情況分別報告公安、交通、消防、勞動、醫療等有關部門;屬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應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各級旅游管理部門在接到一般事故以上等級的事故報告后,應盡快向上一級旅游管理部門報告,其時限為:縣級旅游管理部門應在接到事故報告后3小時以內向地級以上市旅游管理部門報告;地級以上市旅游管理部門應在接到事故報告后6個小時以內向省旅游管理部門報告。
首次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涉及的有關單位、傷亡和搶救情況,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
(二)事故發生單位和當地旅游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派員赴事故現場,協同公安、消防、勞動、醫療等有關部門開展搶救工作,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事故中有死亡者,應保護好遇難者的遺體,及時通知當地殯儀館收殮;對事故現場的行李和物品,應在事故現場勘查后逐項登記造冊和保護。
(四)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傷亡人員的核查登記工作。屬外藉人、華僑、港澳臺同胞的,應登記團隊名稱、國籍、姓名、性別、年齡、護照號碼及在國內外的投保情況;屬國內旅游者的,應登記傷亡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國內投保情況。
(五)事故發生單位(或組團的旅行社)應通知傷亡者單位及家屬。傷亡人員中有外籍人、華僑、港澳臺同胞的,在對傷亡人員情況核查清楚后,接待社要及時通知組團旅行社并向傷亡者家屬發慰問電,同時向當地外事、僑務部門報告,會同當地外事、僑務部門處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六)事故發生單位應協助辦理傷亡人員境外親屬的入境手續,做好傷亡者家屬的接待、遇難者遺體、遺物的處理以及其它善后工作,并負責或協助向國內外有關保險公司辦理事故索賠手續。
(七)對外籍人遇難者的遺體,應嚴格按照外交部《外國人在華死亡之后的處理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事故發生單位應負責為遇難者骨灰、遺體的遣返與有關部門聯系,辦理以下證明:
1.為骨灰遺返者辦理法醫出具的“死亡鑒定書”、殯葬管理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書”;
2.為遺體遣反者辦理法醫出具的“死亡鑒定書”,醫院或殯儀館出具的“尸體防腐證明書”,海關出具的“棺柩出境許可證”。
(八)事故發生地旅游管理部門應協助公安、消防、勞動、交通、醫療、保險等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的調查工作,屬涉外事故的,還應有外事、僑務部門參與。
(九)造成特大、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旅游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事故處理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在1個月內向所屬旅游管理部門報告處理結果(公安、消防、交通、勞動、防疫等部門有專門規定和要求的,還應向這些部門報告),并由旅游管理部門逐級上報省旅游局。事故處理結果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事故經過和現場處理情況;
(二)事故原因與責任;
(三)善后處理過程及賠償情況;
(四)事故教訓及今后防范措施;
(五)事故遺留問題及其它(包括家屬及有關方面的反映等)。
第九條 旅行社組團在省(境)外發生傷亡事故的,由發生事故旅行社的上級旅游管理部門把事故情況及處理結果及時上報我省旅游局。
第十條 本規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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