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自系統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情況按照保衛隸屬關系向市或者區、縣公安機關備案;沒有保衛隸屬關系的,向本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備案。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將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情況按照前款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安全運行:
(一)對與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密切接觸的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和保密知識的培訓;
(二)建立安全檢查、運行維護、應急處理等制度;
(三)保持圖像信息畫面清晰,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四)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用途和攝像設備的位置。
使用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運營、維護、管理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雙方應當明確保證系統安全運行的責任。
第十三條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圖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值班監看制度,發現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二)建立圖像信息使用登記制度,對圖像信息的錄制人員、調取時間、調取用途等事項進行登記;
(三)按照規定期限留存圖像信息,不得擅自刪改、破壞留存期限內圖像信息的原始數據記錄。
第十四條 負責圖像信息監看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各項圖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堅守崗位,愛護儀器設備,保守秘密。
與圖像信息監看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監看場所。留存的圖像信息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閱、復制、提供、傳播。
第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設置標識。
第十六條 發生社會治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等突發公共事件時,具有突發公共事件調查、處置權的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有權查看、調取、復制圖像信息,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查看、調取、復制圖像信息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和證明文件;
(三)填寫查看、調取、復制圖像信息情況登記表;
(四)遵守圖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提供、傳播圖像信息,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公民個人隱私的圖像信息予以保密。
關于加強特種作業培訓考試監管工作的…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專家評價考核管理辦法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專家管理辦法
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北京市消防條例【2025年修訂】
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
北京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手冊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2011修訂)
北京市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
北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范(試…
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北京市消防條例(2011修訂)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北京市高空懸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