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把重大危險源作為安全生產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開展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隱患治理、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作業場所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開展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證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各分管負責人和職能部門應當組織落實職責范圍內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本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能的部門,具體實施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重大危險源辨識、登記建檔和檢測、評估、監控等工作,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實施。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及重大危險源全部作業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并保證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從業人員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動態監控和預警預報體系,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實行有效監控,并保證監控設施有效運行。
生產經營單位應積極采取物聯網等先進技術提高重大危險源監控、預警管理水平,并滿足屬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相關監控信息的需求。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各級監控人員及其職責,制定監控頻次、內容、記錄和報警處理等工作要求,對重點部位、重要設備、重要工藝參數和重點崗位等實施有效監控,確保即時接收各類報警信號并及時做出處理。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工藝參數、危險物質、危險能量進行定期檢測。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完善安全技術措施、應急措施,并將檢測記錄存檔。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把重大危險源作為每月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的重要內容,掌握重大危險源的運行、管理情況,及時發現問題、隱患并制定落實整改措施,實施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有重大危險源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對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落實整改措施、資金、期限、責任和相應的應急預案;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示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后,應當組織專家或委托安全評價機構對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隱患,經評估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 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應急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管理實際和安全評估結果,針對可能出現的突發生產安全事故,制定本單位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主要內容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重大危險源危險性分析、預測預警及應急處置程序、應急救援隊伍及物資保障等。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應與當地政府部門制定的相關預案保持銜接。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現場處置方案。針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各工作崗位,逐一分析其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及后果,分別明確各工作崗位作業人員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的職責、程序和要求等。
現場處置方案應明確重大危險源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具有應急處置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并可在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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