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條企業應保證安全生產方面必要的資金投入,用于安全技術應用和改造、安全設備維護更新、隱患排查治理、勞動保護用品配備、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科技成果推廣使用、應急隊伍和應急裝備、物資儲備、應急演練等方面。
???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或本市有關規定,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 (一)依據《危險化學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標準,對本企業各類危險源進行辨識,登記建檔,明確負責部門和管理職責。對于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按照國家規定,定期進行檢查、檢測、評估,必須安裝監控、報警設備設施,制定專項應急處置預案。
??? (二)按照《北京市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京安監發〔2009〕119號)要求,建立儲存、使用、處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 (三)加強對天然氣、石油液化氣、煤氣的安全管理,指定部門、專人負責,制定管理制度和專項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進行檢查、檢測。生產作業場所必須加裝燃氣報警器并定期進行校驗,確保報警裝置安全有效。
???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法做好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制定并采取具體有效措施控制粉塵、毒物、噪聲、高溫、低溫、高濕等職業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條件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規定。
???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加強對生產用廠房、場所、設備設施租賃的安全生產管理,租賃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在使用、維護及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的職責。
??? (一)企業出租的廠房、場所、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相關條件和標準。嚴禁出租帶有安全隱患的廠房、場所和設備設施,嚴禁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資質的單位和個人。
??? (二)廠房、場所、設備設施出租企業要了解掌握承租企業的主要產品、生產工藝及主要設備設施安全運行情況,督促承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 (三)企業承租廠房、場所和設備設施,必須核實所租用的廠房、場所和設備設施能否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及有關標準要求,嚴禁承租帶有安全隱患的廠房、場所和設備設施。
??? (四)承租企業應主動接受出租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協調管理。
???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每季度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立即上報。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必須立即整改消除,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要制定專門的整改治理方案,落實整改的資金、時間、責任人,盡快消除事故隱患。
???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與器材,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和備案。企業每年至少開展1次應急演練。
???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按照《安全標志及其使用規則》(GB2894-2008)和本市相關規定,在有危險因素的生產作業場所和有關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安全生產提示語。加強設備設施定置管理,劃設安全通道、物料區域等標志、標線,創設安全生產作業環境。
???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職工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每年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操作技能。
??? 第十九條企業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培訓教育、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應急救援演練及設備設施安全檢測、鑒定報告等有關資料歸檔保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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