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爆破作業(以下簡稱拆除爆破)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用爆破方法拆除建筑物和構筑物,均按本規定管理。
三、凡三環路以內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或位于三環路以外的交通干道兩側各200米范圍內和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紀念建筑物、大型水利電力設施、機場周圍200米范圍以內以及城鎮居民區、風景名勝區內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采用爆破方法拆除的,須由建筑物或構筑物歸屬單位(以下簡稱拆除單位)的上級部門審查同意,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批準。
位于三環路以外其他地區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采用爆破方法拆除的,由拆除單位的上級部門審查同意,報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指定的部門批準。
拆除單位按本條規定報審前,應按照拆除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不同情況,分別征得交通、電力、通訊、公用、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同意。
四、經營拆除爆破作業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爆破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并經市公安局批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后,方準經營。
1、有從事爆破專業的高級工程師或相當職稱的高級技術人員1人以上;
2、有從事爆破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師兩人以上;
3、有經公安機關考核合格發給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10人以上;
4、有爆破施工力量。
五、拆除爆破施工,必須經被拆除的建筑物或構筑物(以下簡稱爆破拆除物)所在地的公安分、縣局安全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爆破拆除物屬于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批準的范圍,或在該范圍以外但爆破拆除物周圍環境復雜或規模較大的拆除爆破施工,由公安分、縣局報市公安局核準。
爆破單位申請安全審核時,須提交下列文件:
1、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或區、縣政府指定部門的批準文件;
2、交通、電力、通訊、公用、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爆破的文件和爆破拆除物周圍(含地下)的各種管道、電力、通訊線路等設施分布圖;
3、爆破拆除物的平面圖及主要結構圖、爆破設計說明書、藥量計算數據、藥量計算表、炮孔布置圖、起爆網路圖、爆破現場環境平面圖;
4、爆破作業的實施方案(包括爆破作業的組織領導,安全防護、緊急搶修、消防、救護和爆炸物品管理等措施,建筑物或構筑物爆破后倒塌方向、位置的預測等)。
六、因爆破作業需要,臨時變更交通線路或臨時斷絕交通的,由爆破單位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批準。
七、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的儲存、運輸、使用等、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執行。
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拆除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委托爆破單位進行拆除爆破的;
2、非批準經營爆破的單位從事拆除爆破作業施工的;
3、爆破單位不遵守安全管理規定或不按批準的實施方案施工的;
4、違反爆破器材儲存、運輸、使用或爆破安全規程規定的。
因爆破作業造成公私財物損壞或人員傷亡的,責任單位應負責經濟賠償。
九、本規定由市公安局監督實施,并負責對執行中的問題進行解釋。
十、本規定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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