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的通知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第十一、三十二、三十三、四十五條,業經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七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條第(二)項改為:“夜晚在路燈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駛時,須使用近光燈;”第十一條第(三)項改為:“夜晚在沒有照明或照明不足的道路上行駛,須使用遠光燈,但會車時須距對面來車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近光燈;”
二、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改為:“超車時,在不禁止鳴喇叭的道路上和時間內,必要時可鳴喇叭發出信號,夜晚在對面沒有來車的情況下可變換燈光示意,待前車減速讓路后,從其左側超越;”
三、第三十三條改為:“機動車在沒有劃分大、小型車道的道路上行駛,低速車種、低速行駛的車輛的駕駛員,應隨時觀察車后情況,當有高速車駛來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必須主動減速靠右讓其超越,不準故意不讓。”
四、第四十五條第(五)項改為:“在不妨礙其它車輛行駛的條件下方準超車或轉彎,不準猛超猛拐,轉彎時并須伸手示意或使用轉向燈;”
特此通知,請依照執行。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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