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區、縣勞動局,各有關主管局、總公司,各液化石油氣廠(站):
為了加強我市液化石油儲灌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絕事故的發生,根據勞動部等三部頒發的《液化石油氣整頓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特制定《北京市液化石油氣儲灌單位安全管理驗收條件》(試行)(以下簡稱《驗收條件》),連同三部文件轉發給你們,請組織學習并認真貫徹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領導要提高對加強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加強對貫徹《驗收條件》工作的領導.
二、三(略)……
四、驗收辦法:各液化石油氣儲、灌廠(站),按勞動部等三部整頓通知和我局制定的《驗收條件》進行整頓后.由廠(站)上級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組織檢查預驗收,合格后寫出書面總結,報送我局鍋爐處審查驗收,辦理"使用許可證".
附:
北京市液化石油氣儲灌單位安全管理驗收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驗收條件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用槽車或管道輸送并儲存、灌裝液化石油氣鋼瓶(以下簡稱鋼瓶)的場(站).
第三條 本驗收條件不適用于單純用鋼瓶換氣的場(站).
第二章 對液化石油氣場(站)的要求
第四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規程和規定.
第五條 場(站)應明確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或相當水平的安全負責人負責場(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立各級安全管理機構,配齊負責人,各級安全負責人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七條 場(站)操作人員需經過培訓考核合格,能熟練操作.
第八條 做到安全工作與生產五同時(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第三章 對主管領導的要求
第九條 熟悉國家的有關規定,并能認真組織貫徹.
第十條 對安全工作負具體責任,定期依照各有關規定檢查各職能科室、班組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 審查、制訂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審查安全措施計劃、組織具體實施,檢查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定期聽取安全管理人員匯報.每月對現場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及時解決不安全的隱患.
第十四條 負責各類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
第十五條 負責督促有關部門定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壓力容器和管道、槽車進行檢查以便建檔登記工作.
第十六條 積極改善工人的勞動條件,關心工人的生活,搞好思想教育.
第十七條 努力學習業務技術,并取得市勞動局頒發的合格證書.
第四章 對安全管理人員的要求
第十八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及上級的有關管理規程、規定等.
第十九條 有液化石油氣安全技術知識,經過培訓考核取得市勞動局頒發的合格證書.
第二十條 負責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及技術培訓工作.
第二十一條 每周至少進行一次現場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及時解決.
第二十二條 主持制訂安全管理制度.檢查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擬訂安全計劃,組織參加安全項目的驗收.
第二十四條 審查制訂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五條 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并寫出報告.
第二十六條 組織事故防范演習、寫出總結.
第二十七條 有權制止不安全的違章作業.
第五章 對各類操作人員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液化石油氣操作人員應是年滿18歲,身體健康,一般文化程度為初中以上者.
第二十九條 場(站)必須嚴格選調、培訓液化石油氣操作工人,并取得市勞動局發的安全操作證.
第三十條 經常學習國家、北京市有關液化石油氣的規程、規定,并認真執行.
第三十一條 熟悉所操作的設備及安全裝置作用原理.
第三十二條 能畫出或簡述本單位液化石油氣工藝流程及每個閥門的作用.
第三十三條 操作人員能熟練的操作、調節設備參數,能排除一般性的事故.
第三十四條 能識別安全附件的好壞,并能保養.
第三十五條 了解液化石油氣的成份及有關理化知識.
第三十六條 保持崗位的衛生,做到文明生產.
第三十七條 熱愛本職工作,堅守崗位,遵守紀律.
第六章 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十八條 崗位責任制
(1)應制訂正、副場(站)長、車間主任、工段長、班組長、安全員、灌裝工、儲罐、管線、槽車操作人員、押運員、設備維修人員等的責任制.
(2)崗位責任制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貫徹各項規章制度;本崗位應知應會;工作范圍;崗位紀律.
第三十九條 安全操作規程
(1)槽車的主要參數,裝卸前后的準備工作必備條件、檢查的項目、操作規程程序、行駛的注意事項、事故的斷定及處理.
(2)鋼瓶灌裝安全操作規程、場地、臺秤應具備的條件、灌裝程序、方法、注意事項、復檢、超重瓶的處理、事故的排除.
(3)儲罐及管線操作規程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管線的運行參數、運行必備條件、操作程序方法、參數的調整、各安全附件的操作程序、事故的排除.
(4)液化氣泵、空壓機、通風機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十條 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前的準備工作,交接班的內容,交接班手續(簽字).
第四十一條 巡回檢查制度:巡檢時間、路線及項目.
第四十二條 記錄制度、儲罐、管線、附屬設備均應有運行記錄,內容包括:時間、液位、溫度、壓力、介質組分;各附件是否正常;事故處理情況;責任者.各種記錄都應認真填寫,主管領導應定期檢查分析并裝訂成冊,保留五年以上.
設備檢修保養和各種儀器儀表校驗記錄.主要內容:時間、項目、壓力容器管道、各安全附件,都應詳細記錄,并記入技術檔案,簽字手續齊全.
第四十三條 技術培訓制度、教育制度:應明確對全場(站)職工的教育培訓計劃.內容以安全技術為主.定期進行考核.工人入廠教育、各技術工種技術教育、經常性的如周、月安全教育.各種教育要記入本人檔案.
第四十四條 安全檢查制度.內容包括:上級領導的安全檢查,單位領導的檢查、專業檢查、日常檢查.檢查要形成制度,各次檢查都應有記錄.對檢查出的問題,要記錄、定人、定項、限期解決.
第四十五條 設備檢查、檢修規程,應分別制訂儲罐、槽車、氣瓶、管線、安全附件、壓縮機泵、磅秤等主要設備的定期檢查要求,明確項目、程序、方法、標準.
第四十六條 各項制度都應有領導批準的成文,有關人員人手一冊,定期學習.
第四十七條 壓力容器、槽車、管道包括附件應建立檔案,要定期檢查并記錄技術檔案.應按規定取得勞動部門的使用登記證.
第四十八條 技術檔案應保持完好,檔案內容包括:廠區平面圖、工藝流程圖、壓力容器出廠技術資料、安裝竣工驗收資料、定檢記錄、附件情況、事故記載和各項安全制度.
第七章 對設備、管道、附件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 罐、瓶均應是國家批準的工廠產品,按規程、規定、定期檢查.
第五十條 罐、瓶嚴禁超裝.100m以上的罐應有兩套液位計,定期進行檢查.排污閥應有保溫.儲罐安全附件不齊全、不靈敏的應停用.
第五十一條 安全閥的數量、裝置應符合規程規定,應有鉛封,每年至少檢查一次.開啟壓力符合規程規定.
第五十二條 壓力表精度等級、量程應符合規程要求.應有鉛封,表盤上最高限工作壓力位置應劃紅線.表盤玻璃清晰明亮完整無損、運轉壓力表的一次表與二次表每班至少互相換對二次,定期進行校驗.
第五十三條 儲罐要根據國家規定,定期檢驗.嚴格控制充裝量.使用溫度不應超過40@(設計溫度50@),表壓達10kgf/cm2時應噴淋.進液時只允許向一個罐內充灌,不準同時向兩個罐灌液.
第五十四條 可燃氣體報警儀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要求,要經常校對,保證靈敏可靠.
第五十五條 溫度計要符合要求.
第五十六條 緊急切斷閥符合規程要求.
第五十七條 各閥門應符合要求,并樹牌注明用途.在手輪上畫出開關方向.儲罐出口第一道閥門應為子母口法蘭,否則應加裝長箍.
第五十八條 管道色標應符合要求,走向合理并有明顯的標記,定期按照有關規定檢驗.
第五十九條 無跑、冒、滴、漏現象.
第六十條 場(站)區內的電器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
第六十一條 鍋爐房應符合北京合格鍋爐房62條要求.
第八章 環境要求
第六十二條 場(站)區內嚴禁煙火,不得攜火種進入.不得堆放易燃物.各項標志設置位置要明顯、合理.
第六十三條 不準隨意動火,如須動火,應嚴格按動火規定辦理手續.
第六十四條 進入場區的汽車排氣管出口處必須帶有消火裝置.
第六十五條 場(站)區內各貯罐的避雷裝置應布置合理,定期檢測對地電阻并記錄;各類防護、消防設施齊全,并定期檢查,保證在有效使用期內.
第六十六條 罐區應有圍墻,并設明顯標記.
關于加強特種作業培訓考試監管工作的…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專家評價考核管理辦法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專家管理辦法
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北京市消防條例【2025年修訂】
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
北京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手冊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2011修訂)
北京市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
北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范(試…
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北京市消防條例(2011修訂)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北京市高空懸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