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總公司,各區、縣勞動局:
根據《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和國家有關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特制定《北京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試行規定》(以下簡稱《試行規定》)對本轄區內的各類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維修、報廢等環節進行安全管理和行使國家監察.現將其中一些問題說明如下:
1.凡從事起重機械制造的企業在1989年6月30日前到北京市勞動局備案(備案的具體要求另發);凡從事起重機械專業安裝的單位,按《試行規定》第三章的要求在1989年底前到市勞動局申請安裝資格(申請的具體要求另發).
2.從1989年7月1日始首先對橋式和塔式起重機進行登記建檔,對其它起重機械的建檔工作日后逐步開展(登記建檔的具體要求另發).
3.市勞動局在對起重機械制造、安裝單位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審定資格并頒發相應證書.資格審查可采用成立審查小組或審查委員會的形式進行.
4.對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必須遵照市勞動局公布的各類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細則進行.
5.本《試行規定》自1989年7月1日起實行.
北京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試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起重機械是生產、施工、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垂直運輸設備,其可靠性、安全性的程度直接關系到國家財產與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據《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了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預防事故發生,實現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標準化、科學化、規范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一切在本市從事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一噸和一噸以上的橋式起重機(包括冶金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裝卸橋、自立式起重機、電梯、施工升降機、升降機及各種起重設備和輔具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維修、報廢等必須貫徹執行國家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和國家有關的標準.
第四條 北京市勞動局負責全市的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監察企業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主管部門對所屬企業的起重機械負責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設計制造
第五條 起重機械的設計應符合GB3811-83《起重機設計規范》、GB5083-85《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等規程規范及本辦法的規定.起重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與主機同時設計、同時組裝配套.必須保證產品安全可靠,操作維修方便.設計單位對起重機械安全性能負有設計責任.
第六條 起重機械應由國家頒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實行專業定點生產.凡我市生產起重機械的企業,必須將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市級以上鑒定文件及有關技術資料報市勞動局備案.
第七條 因生產特殊需要,企業自制自用的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應將設計方
案、圖紙、計算書和所依據的標準、質量保證措施等報主管部門審批,在市勞動局備案后,
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
第八條 起重機械的主要配套件和電器設備必須是獲得生產許可證的工廠所生產的合
格的產品.起重機械制造廠改裝和自制的電器設備必須符合有關電器技術條件的規定,并經
檢驗合格.
第九條 出廠的起重機械產品必須具有質量檢驗部門簽字的產品合格證明書、起重機械
說明書(包括起重機械主要性能參數、構造特點、使用范圍、各機構和系統原理圖、使用維
護保養的說明和規定、軌道、基礎、附著裝置安裝圖、架設、拖運、保管、運輸及試驗調整
的說明和規定)、裝箱單、隨機備件、隨機專用工具一覽表、易損零部件圖紙、配重、壓重
圖紙等,以備用戶存檔查用.
起重機械制造廠對出廠的起重機械產品質量負責.
第三章 安裝維修
第十條 起重機械的安裝應由專業安裝單位(包括專業性安裝自用起重機械的單位)承
擔.從事起重機械專業安裝的單位必須填寫《北京市起重機械安裝申請表》經上級業務主管
部門審查后報市勞動局,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后方準試安裝.在對試裝的起重機械進行安全
質量鑒定,確認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本規定的要求后,由市勞動局發給《北京市起重機械安
裝許可證》,方可從事安裝工作.
第十一條 起重機械安裝必須符合TJ231-78《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
范》和GBJ232-8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有關規定,并按出廠隨
機技術文件及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的安裝單位應對安裝質量負責,安裝質量不符合要求而發生設
備、人身事故的,要追究安裝單位的責任.
第十三條 從事起重機械修理的單位必須經市勞動局資格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程和標
準的規定,并依有關技術資料和技術要求制定修理方案和工藝.重大修理方案應經單位技術
總負責人批準或修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報市勞動局備案,對修復完的起重機械應按國家
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合格后連同修理記錄和有關技術資料一同交給用戶存檔.
起重機械的修理單位應對修理質量負責.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擁有起重機械的單位必須加強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應在廠長
(主管負責人)或總工程師領導下,指定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有以
下職責:
1.建立健全起重機械各項安全技術管理的規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術要求
細則、操作規程細則、綁掛和信號指揮制度、檢修制度、崗位責任制、培訓制度、設備檔案
管理制度等;
2.負責起重機械登記建檔及技術資料管理;
3.組織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及試運轉;
4.負責起重機械的報廢審查;
5.負責起重吊索具的管理;
6.與安全部門共同組織或參與起重機械事故的調查與分析;
7.組織起重機械大修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8.配合市勞動局或其委托的檢驗單位開展對本單位起重機械的檢驗;
9.組織編報起重機械檢驗計劃.
安全技術管理人員須經市勞動局考核,取得《起重機械安全檢查員》證書后方可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新增加的起重機械應是國家發放生產許可證的專業定點廠的產品.
第十六條 國外進口和外省市進入本市的起重機械應在進入本市(或購入)前將起重機械名稱、型號、規格、性能、基本參數、設計標準及安全裝置等有關技術資料報市勞動局備案.進入本市(或購入)后須經市勞動局勞動保護檢測檢驗所或其委托的檢驗單位檢驗合格,并發給《北京市起重機械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 起重機械所有權的單位應按市勞動局統一制定的《北京市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規定登記建檔、建卡、檢驗、并取得《北京市起重機械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取得市勞動局頒發的起重機械作業合格證,才準上崗操作,并且應定期參加復審.
第十九條 起重機械所有權的單位必須加強起重機械的維修保養和日常檢查,保證起重機械在工作時技術狀況完好,并要依據起重機械的運轉時間,累計工作量及工作環境確定檢修周期.
第二十條 起重機械在轉賣、轉讓時,應將隨機的《北京市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北京市起重機械安全使用許可證》等有關技術資料一同轉給新用戶,并到市勞動局辦理轉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 起重機械發生嚴重腐蝕、變形、裂紋等缺陷,喪失整體穩定性,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時,應報廢.報廢的起重機械,除按設備報廢審批管理權限辦理報廢手續外,同時應報市勞動局備案注銷.報廢后的起重機械嚴禁繼續使用.
第五章 安全檢驗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械應進行定期的安全技術檢驗和特殊安全技術檢驗.
1.定期安全技術檢驗:是指對起重機械的宏觀檢查,空載運行性能檢查,安全防護裝置檢查,各項管理制度和起重機械建檔檢查,對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性能做出評定等.定期安全技術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
2.特殊安全技術檢驗,是指是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做靜載試驗、動載試驗、穩定性試驗、焊縫探傷、電氣絕緣電阻檢查,設備接地電阻檢查,對起重機械金屬結構的整機穩定性、機械傳動、電器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的安全性能等做出評定.
特殊安全技術檢驗應據據需要進行.如:對新安裝的,自制自用的,經過大修的,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在交付使用前必須進行特殊安全技術檢驗.
對陳舊的或受到破壞的起重機械應做全面的安全技術性能鑒定.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由市勞動局勞動保護檢測檢驗所或其委托的檢驗單位負責,并按有關規定進行.
檢驗單位應對所檢驗的起重機械出具《北京市起重機械安全檢驗報告書》,檢驗合格的設備由勞動局簽發《北京市起重機械安全使用許可證》.凡經檢驗后未取得《北京市起重機械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起重機械不準使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北京市勞動局負責對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起重機械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時,通知該單位予以糾正.對違反本規定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者,依照《北京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處罰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加重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市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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