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發生較大事故以上等級事故的,市、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先用電話快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隨后補報文字報告。
第十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和準備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一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其他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有下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行為: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
(二)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的。
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采取特別監控措施實施有效監控,并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險、施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將受傷人員送至醫療機構,并墊付醫療費用。因特殊情況無法及時墊付的,醫療機構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救護。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省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趕赴事故現場;
(二)發生較大事故,其中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4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交通事故、工礦商貿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趕赴事故現場;死亡3人以上7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人的水上交通事故、工礦商貿事故、建筑施工事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趕赴事故現場;
(三)發生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趕赴事故現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的,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同時趕赴事故現場;上級人民政府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的,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同時趕赴事故現場;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同時趕赴事故現場。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和收集證據等工作。發生較大事故以上等級事故或者發生一般事故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趕赴事故現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或者采取攝影、攝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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