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鄉管員職責:
(一)宣傳安全知識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督促客渡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辦理渡船登記、檢驗及有關人員技術培訓、考核事項;
(三)現場制止違法渡運行為, 督促整改渡運安全隱患,維護客渡船舶交通秩序,制止水上交通違章行為;
(四)開展安全檢查,重點時段實施現場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檔案和有關記錄;
(五)按照鄉(鎮)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求,做好渡運安全管理工作,及時報告渡運安全情況,反饋隱患整改結果。
第十一條? 渡口經營人職責:
(一)遵守渡運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渡口安全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經常檢查渡口設施、渡船及設備,及時消除渡運安全隱患;
(三)維護好渡運秩序,指揮旅客、車輛有序上、下渡船,要求船員按載客、載車定額渡運;
(四)公示渡運安全事項和旅客、車輛駕駛員安全須知,標明停車區域和渡口渡船有關標志標識;
(五)保證安全投入,及時維修更新渡船,配齊并維護安全設備設施,按規定申請渡船檢驗;
(六)配備合格的船員和渡口管理人員,并對其進行有效教育和管理;
(七)當發生渡運安全事故時,積極組織救助,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二條? 渡口船舶船員職責:
(一)嚴格遵守渡運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維護渡運秩序;
(二)不違法渡運,不冒險開航;
(三)經常檢查和保養渡船及設備,發現損壞或故障及時維修;
(四)宣傳渡運安全知識,告知并督促旅客、車輛駕駛員遵守安全須知,及時制止車輛、旅客的不安全行為;
(五)正確使用救生和消防等安全設備;
(六)發生渡運安全事故時,立即救助落水人員并及時報告;
(七)按照鄉(鎮)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求,及時整改渡運安全隱患;
(八)保持渡船容貌整潔,文明渡運。
第三章? 渡口管理
第十三條? 渡運資源由當地人民政府管理,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渡運資源進行整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撤銷不需要繼續設置的渡口。對新設和現有渡口,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后,縣級人民政府可授權鄉(鎮)人民政府采取公開招標或拍賣渡口經營權等方式確定渡口經營人;招標或拍賣的收入,應用于渡口安全設施建設和渡運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鄉(鎮)渡口設置或撤銷,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征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經批準設置的渡口,需暫停渡運的,經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抄送縣級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設置渡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選址應本著有利于安全、便于群眾出行的原則,選擇岸平、水緩、遠離水上水下建筑物的地點合理設置,并保持固定航線;
(二)在渡口兩岸建設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標準的碼頭、道路,設置候船亭、公示牌、警示牌和制度牌;
(三)有適航的渡船;
(四)有適任的船員;
(五)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六)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批準設置的渡口應公示下列內容:
(一)渡運安全主要事項(附件1);
(二)旅客和車輛駕駛員安全須知(附件2);
(三)渡口名稱、批準設置機關、安全生產責任單位、主管部門、監督機構及渡運航線;
(四)渡口經營人、船員、鄉管員、鄉(鎮)分管領導姓名;
(五)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救援電話號碼;
(六)安全管理制度、渡船維修制度、安全宣傳制度、應急救援制度等。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渡口碼頭、道路、候船亭等基礎設施。因其他建設需要毀損的,應事先征求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在工程結束時,予以恢復或者根據需要改建。
第十八條? 在淮河渡口上、下游100米水域內,其他渡口上、下游50米水域內,禁止停泊非渡船筏、捕魚、采砂;在渡口碼頭上、下游20米陸域內,嚴禁設置非渡口使用的構筑物,堆放砂石、存放垃圾等有礙渡運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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