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礦安全供用電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發 文 號:皖政辦〔2010〕36號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日期:2010-06-06
實施日期:2010-06-06
第十四條 省煤礦供用電聯合執法檢查聯席會議每年組織開展1次聯合執法檢查,各產煤市聯席會議每半年開展1次聯合執法檢查,重點查處煤礦供用電走廊障礙物、礦井雙電源線路、大型煤礦應急自備電源等方面存在的各類重大隱患和問題,并及時將查處情況向有關地區、有關部門和供用電企業通報,督促其按照職責分工整改落實。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向煤礦供電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向煤礦供電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尤其是供電走廊的清障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向煤礦供電的電力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向煤礦供電的電力設施保護的治安管理工作,打擊偷盜電力設施等違法犯罪行為。規劃、工商、質監、水利、國土資源、安全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向煤礦供電的電力設施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十六條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企業進行安全監管、監察,將煤礦安全供用電管理納入監管、監察的重要內容,對監管、監察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責令煤礦企業進行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同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供電企業。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和鼓勵國有重點煤礦進行自備應急電源相關政策和技術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八條 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征收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遷移居民的安置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對電力事業依法使用土地和遷移居民,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規劃審批部門應對煤礦供電線路和自備電源建設用地規劃審批給予支持,簡化相關程序。
第二十條 為滿足煤礦安全生產特殊需要,對電力法律法規與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煤礦企業安全供電標準不一致的問題,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要聯合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組織煤礦企業和供電企業開展技術研討,協調解決影響煤礦安全供電問題。
第二十一條 各產煤市人民政府要督促煤礦企業和供電企業共同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聯合演練,提高應急處理能力。
第二十二條 對小煤礦轉供電的非供電企業所屬的開關站,市、縣人民政府應明確監管部門,對其設施、設備及安全運行狀況進行監管。
第二十三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及時查處和打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