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危險廢物管理辦法
發 文 號:合肥市政府令第101號
發布單位:合肥市政府令第101號
和場所。
第十三條收集、運輸、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危險廢物特性選擇安全的包裝材料進行分類包裝。包裝容器的外面必須有國家統一規定表示危險廢物形態、性質的識別標志;運輸車輛必須持有交通部門核發的從事危險廢物運輸的道路運輸證及公安部門核發的危險廢物準運證明,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或者其他貨物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十四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容器、包裝物或者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
第十五條轉移危險廢物實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領取并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在危險廢物轉移前3日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在發生意外事故時采取的應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樣品;檢查部門和人員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八條在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三章 醫療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十九條醫療廢物必須集中代為處置,原有的醫療廢物焚化點應限期拆除。
第二十條產生醫療廢物的單位必須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消毒、密封包裝,臨時貯存在獨立密封防泄漏的貯存室內待收運,由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運處理。
廢棄的輸液(輸血、注射)器,必須由產生單位就地初步消毒、毀形。
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運醫療廢物必須使用全密封式專用車,直接到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的貯存室收集,做到日產日清。醫療廢物收運車輛在運輸途中嚴禁撒潑、泄露,運載醫療廢物后的車輛應當消毒。
第二十二條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醫療廢物不得回收利用回收利用經無害化處置后的醫療廢物不得損害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
禁止利用處置后的醫療廢物制造食品、藥品的包裝容器及服裝等物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產生醫療廢物的單位未按規定處置醫療廢物的;
(三)產生危險廢物單位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或者不承擔依法應承擔的處置費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五)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是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六)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七)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處置的;
(八)不按照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未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
(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一)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環保要求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的,處1萬元至3萬元罰款;有前款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