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搬運裝卸市場管理規定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淮南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搬運裝卸市場的管理,保護不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搬運裝卸業務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搬運裝卸是指在車站、鐵路專用線、港口、庫場、廠礦或其他單位工地內為車、船裝卸貨物、理貨而進行的作業以及為裝卸貨物、理貨而進行的搬運作業。
第四條 市交通局是我市搬運裝卸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公路運輸管理處具體負責搬運裝卸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物價、勞動、稅務、公安等部門,應按照其各自的職責權限,積極協助搬運裝卸市場主管部門做好搬運裝卸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搬運裝卸業務經營活動,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為穩定的貨源;
(二)有經營管理組織和具體負責人;
(三)具備與經營活動、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機具設備或運輸工具。
第六條 凡從事搬運裝卸業務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單位應持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個人應持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證明,向搬運裝卸市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七條 從事搬運裝卸業務經營活動的單位招收社會勞動力時,應向搬運裝卸市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按照社會勞動力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勞動部門領取《淮南市務工許可證》后,方可招收。
第八條 凡從事搬運裝卸業務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如發生分立、合并、改變隸屬關系或停業、歇業時,應提前三十天到原批準或登記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專業搬運裝卸單位主要承提車站、鐵路專用線、港口、碼頭內的集散物資及大宗物資的搬運裝卸業務,其他搬運裝卸單位或個人應主要承擔所在單位或社會零散物資的搬運裝卸業務,經有關部門批準,也可以承擔其他物資的搬運裝卸業務。
第十條 對重點物資或大宗物資的搬運裝卸,承托雙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簽訂合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搶險、救災、戰備緊急物資的搬運裝卸,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必須服從調度,按時按量完成下達的任務。
第十一條 從事搬運裝卸業務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操作規程文明作業;
(二)按季度向搬運裝卸市場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三)嚴格執行搬運裝卸價格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四)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不得轉借或替他人出具發票。
第十二條 承托雙方發生業務糾紛時,應查明原因,協商解決,協商未能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搬運裝卸市場主管部門或合同管理部門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違反操作規程,野蠻搬運裝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承運方負責賠償,并可由搬運裝卸市場主管部門對責任方按賠償金額的10%予以罰款。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物價、勞動、稅務等部門,按照其各自的職責權限,予以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取締經營活動,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300~500元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搬運裝卸業務經營活動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壟斷搬運裝卸業務的;
(三)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以其他名目謀取非法收入的;
(四)其他違反搬運裝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執行罰沒的人員,必須佩帶和出示執法標志和證件,執行罰沒應使用決定書和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單據。罰沒款應全部上交財政部門,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隱瞞、坐支和私分。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應在接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搬運裝卸市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予以嚴肅處理。
從事搬運裝卸業務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拒絕、阻礙搬運裝卸市場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鳳臺縣搬運裝卸市場的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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