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9日,人社部勞動監察局局長王程參加部門戶網站在線訪談,就《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進行解讀并回答網友提問。
主持人:
2016年9月19日,人社部勞動監察局局長王程參加部門戶網站在線訪談,解讀《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并回答網友提問。
主持人:
人社部近日出臺了《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請您先向大家介紹一下向社會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有什么實踐意義?
王程:
實行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制度是加強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懲戒,強化社會輿論監督,促進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重要措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目前,全國共有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并發布了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開展了社會公布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是,這項制度在實踐中也存在著標準不夠統一、公布不夠規范等問題。制定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是落實《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的一項重要任務。《國 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對加大違法失信懲戒提出了新要求,中央深化 改革辦將此項工作列為2016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重點改革任務之一。《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 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等要求;有利于切實加大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發揮 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督促和引導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利于加強對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開展社會公布工作的指導,進一步規范社會 公布行為,促進依法行政。
主持人:
《辦法》此前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收集到的意見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王程:
我們就《辦法》多次組織召開座談、論證、征求意見等工作,書面征求了各地人社部門意見,對意見逐條進行研究。同時,根據部頒規章的立法程序規定,通過中國政 府法制信息網和人社部官方網站公開征求了社會意見,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從收集上的意見看,主要有三類:一是部分地方人社部門工作人員反映的具體條文修改意見,進一步增加可操作性;二是勞動者個體利益訴求,這些意見有助于我們進一步掌握勞動用工基本情況,研究確定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類別;三是對于完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一些其他意見反映和工作建議。我們對意見進行了逐條研究,最大程度吸收合理建議,并在相關工作中予以參考。
主持人:
《辦法》列舉了7項違法行為作為應當向社會公布的內容,請問為什么是這7項行為?這樣的規定是出于怎樣的考慮?
王程:
確定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是依法規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工作的關鍵環節,也是各地人社行政部門在實踐中反映需要立法予以明確的重要內容。結合當前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重點和勞動保障管理熱點問題,《辦法》第五條明確七類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社會公布。包括:(一)克扣、無故拖欠勞 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二)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三) 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節嚴重的;(四)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節嚴重的;(五)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六)因勞動保障違 法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七)其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這幾類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既是當前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重點問題,也是與勞動者合法權益、勞 動關系和諧穩定密切相關的問題。為了強調社會公布的嚴肅性、規范性和公平性,對此七類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辦法》規定,人社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公布,而 非選擇性公布。
主持人:
《辦法》規定,從部到省(區、市)到地市和縣,每一級人社行政部門均可以公布違法行為,并規定了頒布的頻次要求,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什么?
王程: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按照誰執法、誰負責的原則,《辦法》第四條規定地市級、縣級人社行政部門依據行政執法管轄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工作。人社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重大勞動保 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工作,對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社會公布。省級人社行政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社會公 布。近年來,人社部每年都對一些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社會公布,取得了較好的警示和教育效果。 定期公布的頻次,是《辦法》予以明確的一個重要內容。為促進社會公布工作的有效開展,《辦法》第八條規定了各級人社行政部門進行社會公布的頻次,尤其對地 市級、縣級人社行政部門公布的頻次作了明確。《辦法》規定,地市級、縣級人社行政部門對本轄區發生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每季度向社會公布一次。人社部 和省級人社行政部門,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考慮,當前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重心下移,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查處主 要集中在縣級和地市級,基層人社行政部門執法任務重、案件量大,通過積極開展社會公布工作,能夠有效引導和促進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定。明確社會公 布的頻次要求,形成制度化公布機制,有利于減少地方保護主義等導致的不敢公布、不愿公布問題。同時,《辦法》還規定,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可隨時公布, 進一步保障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的及時性、有效性。
主持人:
在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穩私與充分公開之間,有什么考慮和措施?
王程:
就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社會公布,一方面要加大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監督和懲戒力度,另一方面,還要做到依法公布、規范公布。為此,《辦法》規定,進行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應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真實的原則。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規規定, 《辦法》第六條明確了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社會公布的四項具體內容,即:違法主體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注冊號)以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及相關處理情況。同時,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也要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辦法》明確規定,不得公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等信息。下一步,我們將加大對《辦法》的宣傳和培訓工作,指導地方人社行政部門嚴格落實好社會公布的具體要求。
主持人:
此次《辦法》中明確要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要在人社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布,這樣要求的目的是什么?
王程:
進行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大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通過社會監督,教育和警示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 規定。《辦法》第七條規定,社會公布主要通過如下途徑:一是應當在本級人社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布;二是在人社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布的同時,在當地主要報刊、電視等媒體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辦法》明確規定,要在人社部門門戶網站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通過公布渠道的制度化、規范化,有助于保證 社會公布的規范性、權威性、準確性。
主持人:
向全社會公布違法行為一定是很慎重的,請問如何保證公布的準確和公正?如果出現異議將怎樣處理?
王程:
為保證社會公布的準確性和公正性,《辦法》明確了社會公布的具體內容,同時,人社行政部門在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時,對于公布錯誤的,包括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錯誤、社會公布所依據的具體行政行為變更或撤銷等情形,《辦法》規定了相應的措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對社會公布內容有異議的,由負責查處的人社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復核和處理,并通知用人單位。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具體行政行為變更或者撤銷的,負責查處的人社行政部 門,應當自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社會公布內容予以更正。
主持人:
有網友質疑,這些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如果僅僅是向社會公布能起到多大的震懾作用?對于這些違法行為,還有什么后續的措施?
王程:
對于用人單位存在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人社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并予以社會公布,加大對其進行社會監督的力度,也教育和警示其他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定。除此之外,人社行政部門還將社會公布情況作為人社行政部門信用體系建設和開展部門聯合懲戒的重要內容。《辦法》規定,對于此類違法行為,一是應當將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及其社會公布情況記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社會信用體系,在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作為重點監察對 象,監督和督促其依法用工;二是與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實施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人社行政部門正在逐步完善相關制度規定,依法依規開展信息共享互認 和聯合懲戒。通過多部門的聯合懲戒,加大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形成用人單位不敢違法、自覺守法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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