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2012年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并公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決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涉及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以下條款,作了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作為第二款、第四款,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將審核結果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并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法規及國務院文件
1月24日,國務院發出《國務院關于批轉促進就業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該通知的第(七)部分中要求,適時修訂完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標準;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提高小企業和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加強對勞務派遣用工的規范管理。
2月6日,國務院發出《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通知要求:“把安全為先作為質量發展的基本要求。強化質量安全意識,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嚴格質量安全監管,加強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提高質量安全保障能力,科學處置質量安全事件,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
2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入扎實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全文共分總體要求;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夯實安全生產的思想基礎;堅持預防為主,切實抓好隱患排查治理;堅持落實責任,切實肩負起安全使命;堅持依法治理,規范生產經營建設秩序;強化科技支撐,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強化應急處置,提高安全救援水平;強化基礎建設,增強安全監管監察能力等8部分。
4月5日,《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正式實施。該條例是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而制定。
4月28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實施。該特別規定是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而制定。
5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正式實施。
6月14日,國務院發出《國務院關于批轉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強工傷預防工作,深入推進以職業康復為重點的工傷康復工作,預防工傷和職業病的發生,努力讓更多工傷職工重返工作崗位。”“建立健全職業康復標準、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和傷殘輔助器具配置標準。”
7月8日,國務院發出《國務院關于促進民航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通知在發展的“基本原則”中規定:“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樹立和落實持續安全理念,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的航空服務。”
7月22日,國務院發出《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全文共分總體要求、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嚴格駕駛人培訓考試和管理、加強車輛安全監管、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加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嚴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組織保障等10部分。
8月1日,《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正式實施。該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規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與國外雇主訂立書面勞務合作合同;未與國外雇主訂立書面勞務合作合同的,不得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勞務合作合同應當載明勞務人員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職業培訓和職業危害防護等與勞務人員權益保障相關的事項。
10月13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發公布了《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為了規范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行為,維護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國內水路運輸安全,促進國內水路運輸業健康發展而制定。
10月22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發公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為了規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加強監督管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而制定。
11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依法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全文共分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礦山整頓重點、礦山整頓標準、工作要求等4部分。
部門規章
3月1日,《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而制定。
3月1日,《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4月1日,《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6月1日,《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正式實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6月1日,《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正式實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6月1日,《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該辦法是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的監督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而制定。
6月1日,《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該暫行辦法是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而制定。
6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7月1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該辦法是為了加強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而制定。
7月1日,《煤礦安全培訓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是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
8月1日,《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正式實施。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8月1日,《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9月1日,《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11月1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信息公開辦法》正式實施。該辦法是為了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信息,促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制定。
2012年11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公布《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是為了嚴格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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