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確立了城市安全風險評估的總體原則,規定了總體要求、基本流程,以及計劃與準備、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評價、風險評估成果及應用、風險溝通與更新。本文件適用于副省級城市、地級行政區以及直轄市所轄行政區(縣)建成區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兩類風險的風險評估。其他區域或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的安全風險評估可參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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