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對預計運行事件、設計基準事故和嚴重事故的監測變量的選擇以及對事故監測儀表的設計、性能、鑒定和顯示準則,同時為便攜式儀表的使用提供指導。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核電廠的設計以及在役核電廠的設計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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