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吸收式換熱器的分類與標記,一般要求,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最高工作溫度不超過150℃、最高工作壓力不超過2.5MPa,應用于低品位余熱回收或集中供熱等領域的水-水吸收式換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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