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有色金屬礦產品中的天然放射性的限制要求,以及對天然放射性活度濃度超標和人工放射性核素污染的管理控制。
本標準適用于銅、鉛、鋅、錫、鎳、鈷等有色金屬礦產品的開發利用。其他礦產品的開發利用也可參照該標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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