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液壓電梯主要部件的報廢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6.0m/s的電力驅動曳引式和額定速度不大于0.63m/s的電力驅動強制式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以及額定速度不大于1.0m/s的液壓電梯。對于額定速度大于6.0m/s的電力驅動曳引式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雜物電梯。
特殊情況(如適用于殘障人員、火災情況、潛在的爆炸環境、極端的氣候條件、地震情況或運輸危險物品等)使用的電梯,除本標準的要求外,還應按照相應標準的附加要求確定報廢技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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