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為增加重型和長型車輛、低速車輛及其掛車后部可見度而使用的標志板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
a) 重型和長型車輛包括:
1) 鉸接式的Ⅱ級和Ⅲ級M 類車輛;
2) 除半掛牽引車外的N3 類車輛;
3) 長度超過8.0m 的O1、O2 和O3 類車輛;
4) 以及O4 類車輛;
b) 低速車輛:由于結構原因,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40km/h的M、N、O 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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