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家標準提出了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旨在使一個組織能夠控制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并改進其績效。它并未提出具體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準則,也未作出設計管理體系的具體規定。
本國家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
a) 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消除或減小因組織的活動而使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可能面臨的職 業健康安全風險;
b) 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c) 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d) 向外界證實這種符合性;
e) 尋求外部組織對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認證;
f) 自我鑒定和聲明符合本國家標準。
本國家標準中的所有要求意在納入任何一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其應用程度取決于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活動性質、運行的風險與復雜性等因素。
本國家標準針對的是職業健康安全,而非產品和服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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