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杭州市發布《關于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新政將從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杭州新政規定,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按照其職工本人工資確定。職工本人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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