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消息 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如今可以享受更高的工傷保險待遇了。
8月19日,記者從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在近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的《關于調整2008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中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
此次調整標準根據工傷(亡)職工的具體情況分別涉及三個方面: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
按照規定,傷殘津貼調整標準依據傷殘程度標準也有所不同。凡符合調整范圍的1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240元,2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30元,3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20元,4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10元,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5級、6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90元和160元。傷殘津貼實際領取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先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調整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后,再按此次調整標準調整待遇。
符合調整范圍的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按照護理依賴程度,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也有所不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方面,凡符合調整范圍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 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30元。
此次調整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按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必須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將實施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工作情況報送到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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