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那么,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發生工傷怎么辦?
網友咨詢:借調期間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泰和泰(上海)律師事務所杜歆律師解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工外出期間”既包括職工受單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職工根據工作性質要求并經單位授權自行決定到外地,從事有關公務活動的時間和區域“因工外出”是指職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到本單位以外但是還在本地范圍內。二是到本地區以外或境外。在第一種情況下,可以是受領導指派,也可以是因職責需要自行到本單位以外的情形。在第二種情況下,則必須是受領導指派的情形。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受到的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訊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職工雖處于生死不確定的狀態,但本著充分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精神,《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造成職工下落不明的,就應該認定為工傷,其工傷認定不以宣告失蹤為要件。
杜歆律師解析:
用工單位在運用勞務派遣用工方式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勞動合同法》本著誰用人誰負責的原則,規定了用工單位對派遣勞動者的五項義務。從此規定來看,用工單位若只為節省成本而運用勞務派遣方式,則此目的將來是無法實現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單位對被派遣的勞動者與本單位的勞動者要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
所謂“同工”是指同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謂“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應享受相同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保險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參加用工單位的工會,也可自行組織工會。因此,用工單位對此規定應通過派遣協議與派遣單位具體約定,加以落實,在操作過程中還應注意將本單位的勞動者與被派遣勞動者有所區別,以免因誤解給用工單位帶來麻煩。
(四)用工單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機構,給本系統派遣勞動者。
關于工傷賠償:《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中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根據該司法解釋意見,可以認定本案工傷職工即謝明鋒(死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事故致死,其近親屬除了可以獲得民事賠償外,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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