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5日晚,海南省海口市瓊山中學數學老師馮芳弟任教的兩個班級進行測驗考試后,馮芳弟回到家中。次日早上7時,同校老師在馮芳弟家中發現其身體狀況異常,立刻撥打急救電話,瓊山人民醫院到場搶救,但最終馮芳弟因搶救無效死亡。
醫院出具死亡證明顯示,馮芳弟死因為突發心肌梗塞。2011年12月,瓊山中學以馮芳弟因長期工作勞累過度,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中突發心肌梗塞死亡為由,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申請,要求認定其為工傷死亡。該校數學組證明:“2011年11月15日晚,從20時30分至22時30分進行考試,馮芳弟連夜評完兩個班學生的數學試卷,并進行試卷分析,因為第二天是周三,而每周三為學校數學教研時間”。
2012年5月,海口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馮芳弟的妻子俞俊杰不服,申請復議,并提起訴訟。海口市中院二審以認定事實不清為由,判決撤銷市人社局的認定結果。市人社局認為晚上進行考試不是學校安排的活動,學校也沒有要求老師當天必須批改完試卷的規定,馮芳弟發病不是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崗位,因而不認定為工傷。幾經周折,2016年5月,俞俊杰向海口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中院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2017年,海南省高院判決維持原判。對此,市人社局不服,向最高法申請再審。近日,最高法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以案釋法
在家加班屬工作時間工作崗位
最高法審查認為,職工為了單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在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地點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占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其間突發疾病死亡,其權利更應受到保護。從本案查明的事實顯示,馮芳弟組織學生晚修測驗,回家后連夜批改完兩個班學生的數學試卷,并進行試卷分析,顯然是為學校利益,加班從事教學崗位職責工作,屬于“在家加班工作”情形。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后,責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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