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馬女士:我在區一家企業當會計,平時步行上下班。前不久,我在下班后準備到單位附近的超市去買點菜,就在我從超市出來返回家的途中遭遇了車禍。公司不承認我是工傷,請問合理嗎?
說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由此可見,在下班途中去單位附近超市買菜這屬于上述規定,一般來說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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